1 目的
为明确规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和监视的要求,方便监督检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和体系运行控制过程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常规测量与监视。
3 定语与术语
3.1 绩效:公司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而得到的可测量的结果。
3.2 绩效测量:是指对产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或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易于量化的特性进行测量的过程。
4 管理职责
4.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层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视和测量。
4.2 资产管理部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测,并负责对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节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能源计量监督。
4.3 工程部负责对安全、消防方面的仪器仪表,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验,保证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4.4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安全、消防方面的报警系统,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检验,保证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4.5 保障部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和员工疾病档案。
4.6 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监视和测量,并负责管理方案完成情况的跟踪验证。
4.7 管理部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提供体检人员名单。
4.8 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监控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活动。
5 工作程序
5.1 体系运行的监视和测量
5.1.1 管理部按照《目标、指标管理程序》的要求,检查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
5.1.2 安全环境监督部按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的要求,检查管理方案的完成情况。
5.1.3 管理部通过内审监督、检查各类运行准则的受控情况,具体检查各类运行控制文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5.1.4 管理部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各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数据,例如事件(含事故)、不符合(含违章和隐患),分析找出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1.5 安全环境监督部按照《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要求,评价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5.1.6 体系运行监视和测量的结果尤其是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5.2 环境绩效的测量与监视
5.2.1 根据工作计划和《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要求,安全环境监督部每个月至少对重大环境影响活动组织进行一次检查监控。除公司自己的重大环境影响活动外,对相关方尤其是在厂船舶也要加强监视,防止船方在公司码头水域偷排油污水和压载水以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5.2.2 安全环境监督部协助、配合监测机构,按国家相关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对公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进行监测。
5.2.3 保障部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对排放的废水进行自我监测。
5.2.4 每年的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和统计表,安全环境监督部在上交政府环保部门的同时上报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一份,作为集团监视与测量的输入。
5.2.5 资产管理部定期对能源消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节能、节约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能源计量监督。
5.3 职业健康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5.3.1 管理部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具有潜在职业病风险的人员和有疾病人员进行登记。
5.3.2 保障部按照法律要求定期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具有潜在职业病风险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5.3.3 其他岗位的员工,由保障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 健康检查发现的疾病应建立档案;每次体检结束后,保障部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提交管理部。
2) 患病员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治疗、休息、换岗等措施。
5.3.4 安全环境监督部协助、配合监测机构,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定期进行作业环境监测。
5.4 安全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5.4.1 安全环境监督部、保障部、资产管理部和各车间应根据工作计划和《环境安全检查制度》等相关要求,开展安全方面的检查活动。安全检查除了关注公司的危险有害因素外,对于相关方的不安全行为也要加强监控。
5.4.2 资产管理部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安全、消防方面的报警系统进行检验,保证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5.4.3 资产管理部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避雷装置和电气装置进行检验,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4.4 工程部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安全、消防方面的仪器仪表进行检验,保证处于有效使用期内。
5.4.5 安全环境监督部按照《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在厂船舶的密闭舱室和其他场所进行测氧测爆工作。
5.4.6 其他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相关内容要求,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测量和监视。
5.5 对相关方的监视和测量,按照《相关方控制程序》要求与相关方签署的约定实施。
5.6 监视和测量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体系标准要求的,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要求处理。
5.7 监视和测量活动的记录,按照《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存档处理。
5.8 监视和测量活动需要使用的设备设施,按照《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规定,对此类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定期校正和维护并保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