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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泄漏爆炸事故
日期:2015-05-14   文章点击数:917   稿源:港铁人

火灾: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人为控制蔓延而形成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必须同时具备可燃物质、助燃物、着火源、且三者之间发生作用,只要消除这必要条件中的一个,火灾就不会发生。以吸烟为例,必须有烟、火机、空气(存在周围),然后用火机去点燃,吸烟才能发生。
爆炸:物质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大量气体和能量的现象。
爆炸极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例如一氧化碳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12.5%~74%。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时不爆炸也不着火;在高于爆炸上限时不会爆炸,但能燃烧。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

案例一:密闭舱室富氧火灾事故

    2005年1月19日18时左右,某队被安排到30万吨浮船坞分段建造施工场地,负责进行水套(分段下水后水下合拢使用)南侧艏楼干隔舱(3.6×1.3×3)钢板变形调平施工,当时由班长温某、铆工吴某和辛某三人在施工。 20日凌晨2点左右,班长温某离开,吴某和辛某继续施工,并准备焊接耳板拉钢板调平,此时二人发现烘烤用的氧气带漏气,便将氧乙炔带拿出舱外,并在外面呆了一会,而后又进舱施工,吴某扶着耳板件,辛某施焊,由于舱室及身体衣服内富氧,火花引燃衣服,辛某身上着火,吴某帮助扑救,火势很快蔓延,二人随即往舱外跑,吴某逃出并报警,辛某未能逃出。

案例二:氧乙炔皮带未出舱漏气爆炸事故

    2005年5月26日,某船厂 某轮NO.1舱左边柜,中午休息期间,氧气乙炔皮带没有断气,也没有清理出舱,由于氧乙炔皮带的泄露,在舱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下午开工前,部分工人还在舱盖上等待,个别工人已经进入舱内准备进行施工,突然一声巨响,NO.1舱左边柜发生爆炸,货舱舱盖坠落舱内,爆炸现场造成了5人死亡,6人受伤。

案例三:割炬漏气进入分段爆炸事故

    2012年7月5日18:15左右,某船厂马某、高某、张某等3人在对一小型分段进行封板施工,由于未严格落实收工确认的相关安全要求,下雨施工间歇期间将使用的割炬随意摆放在艉鳍段盖板上方,且割炬严重漏气,使用防护布进行遮盖后,割炬泄漏的可燃气体通过焊孔进入分段内部,且已达到爆炸极限浓度范围。当复工后施工人员张某操作割炬对分段进行明火作业时进而发生爆炸。

案例四:天然气法兰漏气事故

    2008年1月25日凌晨2:45分,某车间新32吨场地东侧管道槽沟边,装焊班工人张某,在配合拆除余料架作业时,因作业点附近的管道沟内的天然气管道管(管道尺寸:Φ54×4.5mm,材质:不锈钢管)漏气,且管道槽沟内埋入的填的土层下 陷,致使泄露的天然气聚集在填土层与盖板之间的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因张某施工时产生明火,导致地沟盖板下方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引起爆燃,张某站在管道槽沟边被弹出的管道沟盖板击伤,盖板被炸飞17.09米,受害人安全帽被炸飞17.27米。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立即将伤员送往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五:误接氧气打磨烧伤事故

    2012年8月4日8时左右,某船厂施工队包某等6人到一分段上打磨作业(分段现场的移动式压缩空气鼓是已经从总气包连接好的,工人只要将自身打磨风管接到分段下方移动式气鼓即可,此6名工人接的均是同一个气鼓),打磨开始不到5分钟,包某等其中四名工人头戴的风帽先后被打磨产生的火花引燃而烧伤,后经现场调查发现资产管理部外请的一名管道维修工人此前将码头边的氧气总气鼓和空气总气鼓用软管连通后进行氧气管道吹扫,但又因潮水上涨而无法施工,便在没有拆除此软管和关闭两个气鼓阀门的情况下便离开了现场,也没有交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最终导致了包某等人在不知空气鼓已充满氧气的情况下接气打磨而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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