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障雾天门机、坞吊、水上设施及码头运输车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雾天物件吊运及其他大型生产活动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规定
3.1 根据雾天的实际能见度确定大型生产活动项目是否可以作业。
3.1.1能见度小于1海里时,禁止船舶进出厂作业。
3.1.2能见度小于400米时,除停止上述第1项作业外,港池内移泊,进出坞停止。
3.1.3能见度小于50米时,除停止上述第1,2项作业外,码头门机停止工作,拖轮及其他水面船只停止工作。
3.1.4能见度小于10米时,除停止上述第1,2,3,项作业外,坞吊停止工作,航修船吊机停止工作;停止所有大型物件的陆路运输,所有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码头。
3.2 操作人员在无把握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停止作业。
3.3如有特殊情况,由生产部与安监部协调,并指派主管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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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天吊运安全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