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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日期:2015-06-16   文章点击数:382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2.1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国家认定的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在复员转业后旧伤复发的;

7)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酗酒;

4)蓄意违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4.1 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伤报告;

4.2 工伤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由本单位医生开具伤、病情诊断书);

4.3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因抢险救灾发生意外事故失踪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的死亡结论认定工伤。

5 工伤上报程序

5.1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到所属部门和安全环境监督部,职工应保留各种医疗诊断记录。

5.2 安全环境监督部按事故上报程序要求报告中远船务安全环境监督部。

6 报告拖延或隐瞒不报的处理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最后事后补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属受伤者本人责任的,公司有权利要求责任人承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完整文档下载: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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