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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6-18   文章点击数:310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消防工作的实施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

3 消防监督管理

3.1 公司消防监督机构为安全环境监督部,按照国家、江苏省、连云港市、中远集团总公司等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条例、法令、规定,实施消防监督。

3.2 公司各部门长为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专人(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

3.3 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及重点部位标志,部门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懂得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知识。

3.4 在组织防火检查时,被检查部门须派人参加,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时,被检查部门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反馈至安全环境监督部。

3.5 安全环境监督部如发现火险隐患时,有权暂停生产并与生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或向公司领导汇报。

3.6 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给合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3.7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固定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并对与之有关的反馈信息按安全环境监督部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安全环境监督部应督促基建部门在进行新、扩、改建项目的设计时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消防设施方案,配置消防设施,并参与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3.8 安全环境监督部须掌握火灾发生情况,负责火灾统计,组织火灾原因调查,核定火灾损失,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对已查明的火灾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3.9 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对公司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合理配置。

3.10 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组织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定期监督检查,并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11 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消防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对公司固定消防设施(消防供水系统、火警报警装置等)进行年度测定,并取得年检合格证书。

3.12 公司内各部门内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检查、维护,各部门须明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并将消防器材管理纳入部门安全管理范围。公司公共部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检查、维护。

3.13 对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根据定置管理的要求由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制卡,一式两份,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3.14 各部门每月必须对所管理的消防器材(包括重点防火部位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灭火器主要检查机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是否合理配置、是否被挪位、灭火剂是否有效;对室内消防栓主要检查消防栓是否出水,水枪、水带、消防箱是否损坏遗失,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反映,并作记录以备查。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须每月对公司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同时每月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查。

3.15 资产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气象局每年四月前对公司固定避雷设施(避雷针)进行年度测定,将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一份交安全环境监督部备案。

3.16 在年检期间,公共管辖责任区域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使用人需及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反映,以便及时更换、充罐。

3.17 检查中如发现随意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无故缺少的,安全环境监督部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18 公司内道路或办公楼、车间的消火栓由企划部与资产部负责规划、配建,并应符合国家和连云港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19 道路上的消火栓由消防队负责维护、保养,各部门所属车间、办公楼内的墙式消火栓由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维护。

3.20 消防队车库门前的通道上禁止停车、堆物,消火栓周围十米范围内严禁堆物,十五米内不准停车。

3.21 消防队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不少于一次,各部门的室内消火栓每月应检查一次,每年维护和保养应不少于二次。

3.22 若须拆除或迁移消火栓,应事先通报消防队,并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3.23 各部门发现监督管理责任之内的消火栓有埋压、圈占等情况的,应及时处理或与资产管理部及消防队联系。

3.24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因建筑施工或生产等原因必须占用消防通道的,须报请安全环境监督部审批备案。

3.25 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每年对公司所有部门及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修理船舶上用的除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灭火器是否空置,水带是否遗失、损坏,数量是否增减。

4 火灾扑救

4.1 发生火灾事故,人人有责任迅速报警,积极参加扑救。用公司内部固定电话向专职消防队报警,报警电话“119”,外线或手机报警,报警电话“82386119”,或用对讲机“39”频道进行呼叫报警。

4.2 消防车出警鸣笛行驶中,一切行人、车辆必须迅速避让,不得阻碍。

4.3 正在扑救的火场,除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水带铺设区内一切车辆禁止通行。

4.4 资产管理部、综合服务车间三供班和相关车间接到火警后,必须指派专人按消防队要求迅速切断火灾区域内的电源和氧气、天然气(乙炔)气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火场供水。

4.5 火场指挥由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队长担任。发生重特大火灾时,消防队长、单船安全主管负责同公安消防指挥人员共同担任火场指挥工作,火场指挥员有权调动义务消防队、运输车辆及医务力量。火灾有蔓延可能时,有权下令拆除毗邻建筑物。

5 义务消防组织

5.1 义务消防组织是一支群众性消防力量,各部门须根据安全环境监督部要求,在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领导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其比例一般占员工的百分之十,重点要害部位须不低于员工的百分之五十。

5.2 义务消防员职责:

5.2.1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条例及公司《消防工作管理规定》,并在工作中督促他人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5.2.2 在专职消防队的指挥下,积极参加有关消防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5.2.3 了解本部门的防火措施,参加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和主管部门。

5.2.4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发生火灾时,积极协助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并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6 防火教育培训

6.1 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对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6.2 对新进公司的员工实行防火安全“三级教育”,对未接受教育者,不得安排其上岗。

6.3 从事电焊、气割、气焊、危险品采购、运输和保管及负责明火监护工作的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

6.4 公司内调换工种的员工由调入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7 对外来施工队管理

7.1 公司与分承包方签订《环境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防火职责。分承包方工地主任为其防火责任人,各施工队队长为队伍防火责任人。

7.2 在公司内从事明火、涂装、用电、用气、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7.3 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检查与督促。

7.4 各施工队在施工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存在火险隐患时,安全环境监督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对其进行处理。

8 船舶修理过程控制

8.1 船舶修理

8.1.1 凡进公司修理的各类船舶,在船方签订修船协议时应附签《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公司和船方各自防火责任。

8.1.2 船舶进公司前,生产部可视情况通知消防、安全人员先期上船勘察,了解修理项目周期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油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和修理油舱的散货轮须由港口消防支队出具的可燃气体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停靠公司码头。

8.1.3 开工前,总管必须督促船方提供船舶油水舱布置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通知单,分送安全环境监督部及各相关车间;对于油轮、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等船舶必须了解清楚载货种类,并书面告知安全环境监督部。

8.1.4 船舶到厂后机电车间工程主管应用黄漆或黄色色标对所有油舱透气帽做好标识,主管钢结构工程的主管用黄漆标出油舱位置(油轮货油舱除外)。

8.1.5 厂修船舶,不准携带大量的燃油进坞,如不需明火作业,且所载燃油闪点在60℃以上,经报安全环境监督部同意,可以不清除剩油,但船方须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设定禁火区。

8.1.6 修理船舶需进行明火、涂装作业的,应进行明火和涂装作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作业。

8.1.7 凡需要在修理船舶上使用少量汽油、松香水、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须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8.1.8 在使用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场所进行明火作业,须由安全环境监督部测爆并出具合格证书后,在作业审批实效内完成作业(夏季高温须间隔2~4测爆一次),超过时限须重新审批。

8.1.9 在修理船舶上作业的外协单位,须与公司签订环境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8.1.10 修理船舶如需要加油时,除应办理驳油手续外,作业部门事先须对油舱、油柜、输油管、阀门等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漏油,并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8.1.11 修理船舶上布置的各种消防器材须妥善维护,不得随意移动或挪作他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8.1.12 敷设380V的临时电源线上船,须严格控制,由使用部门向综合服务三供班提出申请,经单船安全主管批准后方可接线。使用部门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不能架空而铺设在地上的,应做好电源线防护,使用完毕及时撤除。

8.1.13 清洗机件的废油、回丝、抹布等易燃垃圾,不得随意乱丢,须集中在有盖的金属桶内回收。

8.1.14 安全环境监督部须指派专职人员对修船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火灾隐患应立即要求责任人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局部施工。

8.2 明火作业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8.2.1对使用的氧气、天然气(乙炔)皮带须经常检查,破损及老化的应及时更换,严禁用割炬当照明使用。

8.2.2一条氧、天然气(乙炔)皮带接头不允许超过两个,且束节要用铁丝扎紧,以防泄漏。

8.2.3工作完毕撤掉割炬后,要用U型接头加封,关闭气源,如在舱内施工的一定要把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

8.2.4氧气、天然气(乙炔)皮带不得混用,不允许将割炬连同皮带放入工具箱。

8.2.5施工作业部门应对电焊皮带经常检查,破损的须及时包扎好,损坏的电焊枪也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8.2.6禁止用照明线替代电焊皮带,不允许用电焊皮带接头插上电焊条进行作业。

8.3 易燃物品上船作业

8.3.1本规定所指的易燃物品是闪点在28℃以下的松香水、酒精、丙酮、香蕉水、环乙酮、焦油环氧稀释剂以及202A、B胶、氯仿等易燃物品。

8.3.2带易燃物品上船作业,申请手续参照《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 基建工程

9.1 凡在公司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设计审查时,须有消防人员参加,并报港口消防支队审批,方案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时公司消防人员必须参加。

9.2 搭建临时简易棚必须严格控制。确实因为生产需要,必须征得生产部及安全环境监督部同意,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临时简易棚必须限期拆除。

9.3 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要求

9.3.1 公司内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根据签订的安全协议,承担自己的防火安全责任。

9.3.2 各承包单位须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夜间派值班人员巡逻检查,电气设备须由专业电工负责拆装,禁止其他人员擅自拉接。

9.3.3 如需熔炼沥青,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提出申报,批准后方可操作。

9.3.4 各承包单位应根据工地的工程进度及特点,配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10 特殊工种

10.1 电焊、气割(焊)、火工

10.1.1 凡从事电、气焊等操作者,必须持有县、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合工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须持证上岗操作。

10.1.2 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皮带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漏气,在舱室内作业,中午和晚上下班,必须将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皮带拖出舱外圈挂好,关闭电源、气源。

10.1.3 施工前须按“十不烧”的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火险方可施工,舱室作业应安排看火人进行监护,完工后须仔细检查,确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10.1.4 凡在一、二、三级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审批手续必须完备。作业人员未拿到审批过的动火单或安全管理人员不同意动火,不得私自动火。

10.1.5 油柜、高压容器表面禁止切割、焊接和碳刨,禁止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部位进行电焊等操作。

10.1.6 夏季氧气、乙炔气瓶须采取遮阳措施。氧气瓶瓶嘴不准沾油,乙炔气瓶禁止横卧使用。

10.2 电工

10.2.1 电工须经县、市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简化手续。

10.2.2 变压器、配电箱等设备附近,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喷灯烘烤物件须有专人负责,收工后进行防火检查。

10.2.3 对易燃易爆或其他需要防爆的部位一律按标准设置防爆型电气设备。需要避雷的建筑物,应按标准设置避雷装置,并于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检测,做好记录。

10.2.4 使用的电烙铁须放在耐火架上,完工后切断电源,待余热散发后妥善保管。

10.2.5 电气设备须定期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得“带病运行”,对临时停、送电,须按操作规程办理。

10.2.6 使用柴油、煤油清洗零件时,须拉好禁火区域,完工后及时处理废油,禁止用汽油作清洗剂。

10.3 化学危险品保管

10.3.1 危险品保管员须经市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3.2 危险品须按不同的性质分开储存或隔离保管,上下班时须对库房门内外严格检查,下班后切断电源,闭锁门窗,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10.3.3 危险物品的收、发、运、用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爆炸、剧毒物品必须坚持“五双制”,人员出入须严格控制。

10.3.4 夏季高温天气,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禁止向油槽注油及为汽车加油。

10.3.5 油船须日夜派人值班,禁止火源及无关船只靠近,严禁用钢丝绳带缆,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开启信号灯,做好交接班记录。

10.4 化学危险品使用

10.4.1 车辆所用汽油一律在加油站直接加入。各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桶装存放。

10.4.2 生产需用危险品,须按实用数量随用随领,不得早领、多领。工作完毕,多余物品须及时退库。

10.4.3 确需少量存放危险品,存放部门必须对存放地点、储存方式、管理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存放。但汽油存量不得超过50公升,溶剂、酒精等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量。

10.5 涂装作业

10.5.1 船舶涂装作业人员须经公司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10.5.2 凡涂装作业,申请手续及安全措施均应符合公司《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0.5.3 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各种涂料、熔剂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特别对常用物品,须掌握其燃点、爆炸极限等特性。

10.5.4 开桶涂料或溶剂不得随意乱放,应妥善保管,不准在船上过夜。

10.5.5 涂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准将火种和其它易产生火花的物件带入工作区域,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工作服和钉鞋从事喷涂作业。 

11 重点站房

11.1 液氧、天然气站

11.1.1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站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11.1.2 站房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11.1.3 站房内的氧气、天然气管道,维修人员须经常检查、保养,回火器必须安全可靠,各种接头、阀门不得有漏气现象。

11.1.4 站房周围30米范围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

11.1.5 库房内严禁存放油脂及其它无关物品,操作人员的工具、手套等严禁沾油。

11.1.6 氧气输送管道的颜色必须是天蓝色,如与天然气管道同时敷设,除保持0.25米以上间距外,氧气管必须在天然气管道的下方。

11.1.7 氧气罐四周应有隔离墙或围栏,储液罐周围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11.1.8 设备、管道须设防静电的接地装置,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11.1.9 禁止用电加热或明火对氧气设备进行加热。

11.2 配套设备仓库

11.2.1 认真执行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熟悉所保管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掌握相应的灭火方法。

11.2.2 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在库房内吸烟及将火种带入库内。

11.2.3 保管的物品,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1)各种照明灯具符合标准,配电箱周围2米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和火炉。

2)设备开箱时必须移至库外,不得在库内进行拆箱作业,拆下的木板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库房内。

3)库内外的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库内消火栓前须留出一定的走道,不准堆物将其堵塞。

11.3 危险品临时仓库

11.3.1 禁火标志须张挂明显。

11.3.2 化学危险品存放须分类、分堆,按不同的性质妥善处理,品名标签清楚。

11.3.3 危险品包装应完好,发现破损、变形的立即处理。

11.3.4 站内电气线路、风扇、照明等须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1.3.5 有可能发生自燃的物品,不准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方。

11.3.6 危险品入库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及时作退库处理。

11.4 配电站

11.4.1 站门口及站内须挂有明显的禁烟及警告标准,严禁无关人员出入,如因工作需要,登记后方可入内。

11.4.2 每扇门须装上弹簧装置,防止猫、鼠等小动物闯入酿成事故。

11.4.3 控制室、母缆层、母线室、开关室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11.4.4 电缆沟内不准有积水、积油,须定期检查和清除。电缆沟进入室内的连接处、窗及通风棚等,必须加装防护网罩,以防小动物进入。

11.5 计算机中心

11.5.1 计算机中心内各通道及房间须保持整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纸张及文具用品须有专人保管。

11.5.2 各类计算机设备须定人保管,并经常组织人员对所属区域的电气线路、通风设备等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

11.5.3 办公室、控制室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各种照明设备在下班后须全部关闭。

11.5.4 定期检查、测试自动报警装置并做好记录,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11.6 档案室

11.6.1 档案室内禁止烟火,不准在阅览室吸烟、点蚊香等。

11.6.2 档案资料架须采用非燃烧材料制成,摆放时要留出适当通道。

11.6.3 室内禁止设置配电箱、开关箱,人离开时须切断室内电源。

11.6.4 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作照明,采用白炽灯,灯泡与资料的距离须保持50厘米以上。

11.6.5 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视机等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1.6.6 下班前,须对资料室、阅览室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未切断电源造成危害。

11.6.7 配有自动报警装置的,应定期检查、测试并做好记录,确保其完好。

12 燃放烟花爆竹

12.1 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单位及驻公司各单位,不准擅自在公司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确因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燃放部门书面报安全环境监督部,落实预防措施,经批准后,在燃放部门安全监护人下监护实施。

12.2 烟花爆炸必须安全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及船舶投掷燃放。

12.3 采购烟花爆竹必须向所在地区准许经营的销售单位进货,不准采购公安消防部门禁止销售的品种。

12.4 烟花爆竹在公司内短期存放,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备案,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落实防火措施。

12.5 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总配电站(含各分配电站)、液氧站、危险品临时仓库及以上部位周围五十米范围区域内。

12.6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立即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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