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一般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分承包方、外协队伍的一般配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凡属于地方供电局设备的安全检查,不在本文件规定之内,但其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批准实施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2–199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2–1992 《电气装置的继电器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4 定义
4.1 电气作业,指电气安装、维修保养、操作和运行管理。
4.2 电气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电气作业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电气管理人员。
5 电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公司应加强电气安全知识教育,严格电气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供电用电。
5.2 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等,应由电气作业人员安装、检修或拆除。
5.3 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配电箱、控制箱等内部必须保持清洁。周围应有检修空间。
5.4 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桩或安置地下设施等,必须征得资产管理部同意。资产管理部应向申请单位详细交待地面及地下动力管线的布局情况,并派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5.5 在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整等施工中,若遇原电气线路和设备有妨碍时,应与资产管理部联系,待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施工。
5.6 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柜)、油泵舱、污油水舱、蓄电池间、弹药库、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涂装作业舱室等)施工时,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工具,并符合整体的防爆要求。
5.7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安装,并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5.8 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5.9 每年雷雨季之前,应开展一次安全用电的专业检查。重点检查防雷设施、接地装置、设备绝缘状况。
5.10 每年夏季到来之前,应进行降温、防风、防雨、防汛等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负荷温升情况,通风装置运行状况,室内配电装置的防雨防水等设施,以及必要的备品备件的储备。
5.11 每年冬季到来之前,应进行防冻、防小动物入侵的检查。及时落实防冻等措施。
5.12 中心变电所和3#、4#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熟悉供配电系统和变电所各种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严守工作岗位,监视设备运行状况,对设备(包括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线路装置进行定时定期巡视。
5.13 值班人员做好巡视、跳闸、设备缺陷、操作、人员出入等各项记录,以备查考。
5.14 非变、配电所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内。参观或联系工作,须经行政保卫部审核,资产管理部同意,并在资产管理部主管人员或负责人陪同下方可进入。进出变、配电所时,所有人员均需登记。
5.15 凡需在所内进行检修、试验等作业,应一律凭工作票进行,并指定专人监护。
6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
6.1 变、配电所
6.1.1变、配电所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和警告牌,其安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6.1.2 变、配电所的窗、排风扇洞口等处应装设金属网并保持必须完好,其网孔不得大于10 mm X 10 mm。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管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
6.1.3 变、配电所除备有合格的绝缘棒、绝缘毯、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具外,还应备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应急照明灯等用具。各种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因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在实物上贴检验合格的标志。
表1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据DL408-1991)
序号 |
名称 |
电压等级
(kV) |
试验周期 |
交流耐压
(kV) |
时间
(min) |
泄漏电流
(mA) |
附注 |
1 |
绝缘棒 |
6-10 |
每年一次 |
44 |
5 |
|
|
35-154 |
4倍相电压 |
220 |
4倍相电压 |
2 |
绝缘挡板 |
6-10 |
每年一次 |
30 |
5 |
|
|
35
(20-44) |
80 |
3 |
绝缘罩 |
35
(20-44) |
每年一次 |
80 |
5 |
|
|
4 |
绝缘夹钳 |
35以下 |
每年一次 |
3倍线电压 |
5 |
|
|
110 |
260 |
220 |
440 |
5 |
验电器 |
6-10 |
每六个月一次 |
40 |
5 |
|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
20-25 |
105 |
6 |
绝缘手套 |
高压 |
每六个月一次 |
8 |
1 |
≤9 |
|
低压 |
2.5 |
≤2.5 |
7 |
橡胶绝缘靴 |
高压 |
每六个月一次 |
15 |
1* |
≤7.5 |
|
8 |
核相器
电阻管 |
6 |
每六个月一次 |
6 |
1 |
1.7-2.4 |
|
10 |
10 |
1.4-1.7 |
9 |
绝缘绳 |
高压 |
每六个月一次 |
105/
0.5m |
5 |
|
|
*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规定试验时间为2 min,其余相同。
6.1.4 变、配电所内应悬挂配电挂图,其内容须根据实际的配电情况,随时进行修改。
6.1.5 变、配电所内应悬挂操作章程、规章制度,其内容应根据现行规范修改情况,随时进行修改。
6.1.6 变、配电所内应有标示警告牌,该警告牌必须置于明显的位置。其部分式样见下面的表2。
表2 标示警告牌式样 (据DL408-1991)
序号 |
名 称 |
悬挂处所 |
式样 |
尺寸(mm) |
颜色 |
字样 |
1 |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
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 |
200 x 100
80 x 50 |
白底 |
红字 |
2 |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
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 |
200 x 100
80 x 50 |
白底 |
红字 |
3 |
在此工作! |
室外和室内工作地点或施工设备上 |
250 x 250 |
绿底,中有直径210 mm白圆圈 |
黑字,写于白圆圈中 |
4 |
止步,
高压危险! |
施工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遮拦上;室外工作地点的围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高压试验地点;室外构架上;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梁上 |
250 x 200 |
白底红边 |
黑字,有红色箭头 |
5 |
从此上下! |
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梯子上 |
250 x 250 |
绿底,中有直径210 mm白圆圈 |
黑字,写于白圆圈中 |
6 |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 |
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临近可能上下的另外铁架上,运行中电力变压器的梯子上 |
250 x 200 |
白底红边 |
黑字 |
6.1.7 配电屏内电气元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元器件和接线的标识应清晰可辩。内部应置有该箱柜的电路图纸。
6.1.8 配电屏内部应定期进行维护清理,并作记录。
6.1.9 高压继电器保护装置按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一般每1—2年要校验其整定值和进行动作跳闸试验,验证其可靠性。该项属于地方供电局的检查项目,妥善保管供电局出具的效验报告,备查。
6.1.10 所有配电屏的仪表测量装置按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一般每2年要进行校验,以保证指示准确度并及时调换不满足要求的仪表和相应互感器等。在实物上贴有检验合格和效验时间的标志。
6.1.11 所有配电屏的接地装置应按规定连接可靠,定期检查。
6.1.12 雷电保护装置每年应定期检测并做好记录。该项属于地方供电局的检测项目,妥善保管供电局出具的报告,备查。
6.1.13 变、配电所内配置的灭火器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做好点检。
6.1.14 变、配电所内应具有有效的通讯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
6.2 车间的配电箱柜和控制箱柜
6.2.1箱柜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专用接地导体必须是一根带黄/绿色码的电线,不允许采用电缆编织层作为接地导体,其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接地导体的截面积mm²
接地导体的型式 |
相关的载流体截面积S |
铜接地导体的最小截面积Q |
软电缆或软电线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
S≤16 |
Q=S |
S>16 |
Q=S/2 但不小于16 |
固定敷设电缆中的连续接地导体 |
S≤16 |
Q=S 但不小于1.5 |
S>16 |
Q=S/2 但不小于16 |
单独固定的专用接地导体 |
S≤2.5 |
Q=S 但不小于1.5 |
2.5<S≤120 |
Q=S/2 但不小于4 |
S>120 |
Q=70 |
6.2.2 箱柜应有防雨的措施。有可能触及的外露带电体应采取屏护隔离措施。
6.2.3 箱柜内的电气元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元器件和接线的标识应清晰可辩。内部应置有该箱柜的电路图纸。
6.2.4 箱柜外应标明所配电场所和控制设备的名称。
6.2.5 配电箱严禁一路断路器接多个负载。严禁采用一相一地制供电方式,即严禁采用接地线作载流导体。
6.2.6 重要部位的动力、照明箱柜等设施,应具备应急照明的功能。
6.3 码头前沿
6.3.1 码头接线箱应有醒目的标识和防雨的措施。
6.3.2 码头接线箱内接线端子应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需连接的电缆应配有接线接头。
6.3.3 码头接线箱严禁一路断路器接多个负载。
6.3.4 码头接线箱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参见表3。
6.4 船坞
6.4.1 配电板场所应悬挂配电挂图,其内容根据实际的配电情况,随时进行修改。
6.4.2 配电板场所的标示警告牌应置于明显的位置。
6.4.3 配电板前后应配有绝缘垫。
6.4.4 配电板、控制箱等应按规定接地良好,并定期检查。
6.4.5 配电板内电气元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痕迹。元器件和接线的标识应清晰可辩。内部应置有该箱柜的图纸。
6.4.6 配电板内部应定期进行维护清理,并作记录。
6.4.7 低压开关保护装置按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一般每1—2年要校验其整定值和进行动作跳闸试验,验证其可靠性。
6.4.8 所有的仪表测量装置按规定的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一般每2年要进行校验,以保证指示准确度并及时调换不满足要求的仪表和相应互感器等。在实物上贴有检验合格和效验时间的标志。
6.4.9 如果配有应急发电机或应急照明蓄电池组,每3个月应进行正常应急电源的切换试验,并作记录。
6.4.10 控制室内应悬挂操作章程、规章制度,其内容应根据现行规范修改情况,随时进行修改。
6.4.11 如果设有火灾探测系统,应定期进行火灾报警效用试验,并作记录。
6.4.12 船坞内所配置的灭火器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做好点检。
7 移动电气设备和工具
7.1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
7.1.1 生产车间、导电地面场所使用的单相、三相移动式设备,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 MΩ。
7.1.2 电源引线必须分别采用三芯(单相)、四芯(三相)橡胶套电缆或塑料护套软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应装三脚或四脚插头,设备金属外壳可靠接地或接零。严禁引线不用插头,直接将线头插入插座孔内使用。
7.1.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电源处应设有漏电保护器。
7.1.4 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垫上。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保护接地或接零。
7.1.5 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须配隔离变压器。
7.1.6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造的船舶上,应使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内,应使用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如果使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7.1.7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GB 3787-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执行。
7.2 电焊机
7.2.1电焊机按GB 10235-88《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在电源一次侧加装漏电保护器,在二次侧加装触电保护装置。
7.2.2 电焊机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其裸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电焊机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7.2.3 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的多芯橡皮线或橡皮电缆,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和短路保护。电源线的长度不宜超过5m,中间不允许有接头。
7.2.4 焊接电缆线的外套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焊接电缆线需要接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接头不应超过两个,连接处的绝缘应良好。
7.2.5 电焊钳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钳口、手柄应完整无损,绝缘应良好。
7.3 行灯
7.3.1在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属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7.3.2 在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持行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7.3.3 在不便于工作的狭窄地点,且与工作者接触有良好接地的大块金属表面(如锅炉、金属容器内),使用的手提行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7.3.4 行灯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初、次级应有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二次线圈端应接零或接地,电源侧应由双开关控制。
7.3.5 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7.3.6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蒸发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其引线、插头、开关、熔断器、外壳等应完好,并定期检查。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8 其他
8.1 水电阻和电抗器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并应装有通电指示灯。
8.2 水电阻和电抗器在进行试验期间,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8.3 水电阻和电抗器周围1.5m处应设遮拦,并挂设“有电危险”等字样的标示警告牌。
8.4 雨天若无防雨设施,禁止用水电阻和电抗器进行发电机负荷试验。
8.5 使用潜水泵,其电源处,应安装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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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安全规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