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强化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职责,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1992.1.13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1.1
《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安全管理办法》1998.2.5
若以上法规重新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项目。
3 定义
3.1 建设项目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
3.2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4 职责
4.1 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2 安全环境监督部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有权要求解决;否则,有权提请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施工和生产。
4.3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4.3.1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规定,使其符合安全技术、防火、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4.3.2贯彻执行“三同时”工作,负责编制、提出有关的书、表、报告等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与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的防治污染设施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使用质量。
4.3.3保证建设项目有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4.4 建设项目使用部门
4.4.1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4.2负责项目投产后“三同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使用以及日常的管理与维护。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现状等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5.2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设计之前应报安全环境监督部,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设计后的图纸交安全环境监督部审批,大型项目按国家规定审批。
5.3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单位应适当修改环境影响、说明并重新报批。
5.4 建设项目按设计图纸建成后,在进行试生产之前必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运转申请报告,安全环境监督部则根据项目规模和国家要求报环保局批准,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转记录,同时由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5.5 建设项目经过试生产、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安全环境监督部初步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上报环保局审批同意并下发“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5.6 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由安全环境监督部主管人员在验收报告同意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5.7 建设项目报告、审批表、设计图纸等须复印后交由安全环境监督部存档。
5.8 使用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应确保环保设备或设施正常运转、使用以及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不准擅自停用、闲置或拆除环保设备、设施。
5.9 建设项目未经过“三同时”审批而建设,建设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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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