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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7-08   文章点击数:388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锅炉和压力容器。

3 定义

3.1锅炉: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产生蒸汽或热水以供外界使用的设备。

3.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也叫受压容器,内腔盛装工作介质(气体或液体)且承受压力载荷的密封容器。

4 分类

4.1 锅炉

4.1.1 按锅炉的结构分,分为火管式、水管式、混合式。

4.1.2 按蒸发量划分,分为大型锅炉(蒸发量在100吨/时以上)、中型锅炉(蒸发量为20-100吨/时)及小型锅炉(蒸发量在20吨/时以下)。

4.1.3 按蒸汽压力分,分为高压锅炉(9.8兆帕)、中压锅炉(2.49兆帕)及低压锅炉(小于1.57兆帕)。

4.2 压力容器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属于压力容器:

4.2.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1.0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4.2.2 容积(V)≥25L且Pw×V≥20L·Mpa(200Lkgf/cm2)

4.2.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3 分类

4.3.1 固定式容器:用于运输气体的盛装容器以外的所有容器。

4.3.2 移动式容器:属于贮运容器,盛装和运送气体或液化气体。具体包括:空压机的空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液化气瓶。

5 新增锅炉压力容器及安装

5.1 新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及安装由资产管理部归口负责。

5.2 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计、制造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5.3 锅炉安装必须持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设计、安装等有关技术资料,向所在地锅炉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安排安装。

5.4 安装锅炉必须选择由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同时《锅炉安装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方能进行安装,安装完毕必须经所在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5 安装压力容器,必须选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并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装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装完毕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6 检验

6.1 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周期定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申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察机构通报检验计划。

6.2 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中新装锅炉运行的前两年及运行时间超过十年的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6.3 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液化气钢瓶出厂满四年检验一次,超过十三年的每年检验一次。

7 使用与管理

7.1 锅炉使用登记、申报证书、换证及定期检验工作由资产管理部归口负责。

7.2 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7.3 行政保卫部锅炉司炉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件后方可上岗。司炉工的培训、取证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负责,安全环境监督部协助。

7.4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移装、过户、报废,应申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察机构审批,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过户或注销手续,承担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不准转卖或赠送给其他单位使用。

7.5 锅炉使用部门及锅炉司炉工要加强锅炉运行管理,特别要确保安全阀的灵敏及工作压力和水位正常,要求对锅炉安全阀每星期作一次起跳关闭试验,在运行中要严守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7.6 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为确保安全阀的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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