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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日期:2015-07-09   文章点击数:1188   稿源:港铁人

    案例一:2008年11月9日,鲁某到郑州一社区内安装空调,不慎坠楼摔伤。雇用方河南正合电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医院支付了6万多元医疗费后就拒绝再付,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鲁某只得将正合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发现,正合公司虽然有安全制度,但并未对鲁某进行安全培训,仅叮嘱一句就让其上岗工作,遂判正合公司赔偿鲁某72万余元。

   《安全生产法》第94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案例二:张先生是一名电工,晚上7时许,他在上班期间意外掉入配电室旁边污水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醉酒后溺亡。事发后,张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张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部门认为,张先生因为醉酒后发生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张先生因工作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起诉人保部门行政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法院审理认为,人保部门行政行为合法,确认张先生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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