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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日期:2015-07-15   文章点击数:388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加强对厂修船舶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船舶油舱、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便于施工人员对船舶重点防火部位的认识和辨别,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所有厂修船舶的油舱(柜)以及油舱(柜)的输油管、透气管、测深管,都必须根据船方提供的油舱(柜)数量和位置,进行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油轮的货油舱除外)。

3 职责

3.1 船舶进厂后,单船总管要立即要求船方提供该轮的船舶油水舱布置图,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和车间。油水舱布置图要经过船方船长确认并签字。

3.2 船舶靠泊后一天之内,总管小组要根据船方提供的油水舱布置图,将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到位。

3.3 车间工程主管和安全主管负责对油舱和油管系进行现场确认,由安全主管或安全员对油舱、油管系进行标识,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共同现场确认,在《油舱、管弄标识确认表》或《油管系标识确认表》上签字,并各持一份。安全主管在主管日志上做好油舱标识确认记录。标识完成后应注意检查和适时更新、维护。

3.4油管系及小的油柜用黄底红字的即时贴标识。即时贴标识的尺寸不得小于5cm×8cm。张贴标识前要对张贴部位进行适当的清洁,确保张贴牢固。油舱透气帽上须扣上防火布袋。

3.5 油管的标识要张贴在显眼处,以便于施工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甲板面上同一路主油管上的安全标识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包括油轮的货油管)。每一路支油管上也要有安全标识。在钢结构换板区域内的油管系,如双层底油舱的测深管、透气管等必须在明火作业范围内进行明确标识。

3.6 机舱及泵房内所有油舱(柜)壁板上都必须做好油舱标识,标识必须醒目、正确。

3.7 机舱和泵房内的管系不需要每根管系单独落实标识,在机舱和泵房的入口处悬挂醒目的告示牌:所有管系全部作为不明管系对待;机舱和泵房内双层底舱室不需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全部作为油舱对待。全船管系在换新前必须手工拆除第一节(特殊情况下可以另外申请)。

3.8 途经密闭舱室的油管系如舱室未开启或未达到允许进入条件可暂不进行标识,达到允许进入条件、在人员进入作业前,需落实相应安全标识。

3.9双层底油舱、上下边柜油舱和生活区左右的深油舱(柜)用黄色油漆进行标识。标识线为连续的、宽度不小于8cm的黄线。标识线的油舱一侧要写上“油舱禁止明火”等明显字样,每个字尺寸不得小于30cm×30cm。标识线不允许超出油舱壁550mm,油舱(柜)标识前要将标识区域的垃圾清除,确保标识的正确、有效。

3.10对油舱进行标识时,要求对油舱(柜)舱壁的各个面都要落实安全警示标识或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让周围作业人员及时发现和识别。对与油舱相邻的密闭舱室的油水舱壁,如该密闭舱室道门暂不开启,可暂不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待相邻密闭舱室道门打开后,工程主管必须及时安排落实对这些油水舱壁进行标识。例如:NO.6舱双层底中部是油舱,与其相邻的左右双层底纵向油水舱壁,与其相邻的NO.5舱双层底后横向油水舱壁等;

3.11对一些特殊位置的油舱,有些油舱壁暂不能及时进行标识的,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例如:上边柜为油舱,上边柜斜板上暂不能标识的,必须悬挂油舱警示标牌。明火作业区域内的所有油舱壁在工程开工前,油舱标识必须落实到位,如双层底油舱的隔舱壁、在泵房、边水舱内的机舱油柜壁板等。

3.12 涉及钢结构换板区域的油舱(柜)要在临近明火作业点附近进行明确标识。当明火作业距离油舱壁板1米以内(包括1米)时,工程主管安排人员用红色或白色油漆划出醒目的油舱切割线,安全主管安排人员在油舱壁与切割线间写上“油舱禁火”等醒目字样,并在油舱壁与切割线间标出双箭头,便于施工过程中识别。

3.13 因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脱落或不明的,要及时恢复标识。施工部门要注意维护和保持安全警示标识,发现标识脱落或模糊不清后要及时通知安全主管进行恢复。

3.14 安全主管∕安全员在审批明火作业申请单时要关注施工区域内的油舱(柜)、管系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到位,同时对安全警示标识的正确与否进行确认。

3.15 测氧测爆合格,符合明火作业的油舱(柜),在明火作业前,必须在测氧测爆合格的油舱(柜)壁上(在所有标识“油舱”等字样旁)及透气帽处标识“合格”或“gas free”等字样或悬挂“合格”或“gas free”等字样的标识牌,并清除“禁止明火”字样。

3.16 船舶进坞后,船壳外板为油舱壁板的,应落实外板油舱标识,并对已测氧测爆合格的油舱予以标注,便于外壳施工人员识别,出坞后及时清理。

完整文档下载: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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