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改善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过程中泛光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修理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泛光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过程的管理。
3 职责
3.1照明设备管理
3.1.1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泛光照明分为高电压泛光照明和低电压泛光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长杆防爆灯)、220V普通照明(改装方灯)。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或12V防爆照明。
3.1.2 泛光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设备以及36V电压照明设备由三供负责统一管理。其他低电压照明设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1.3 负责泛光照明设备管理的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能完好,并根据公司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须进行性能和绝缘性测试。
3.1.4 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使用部门自己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自行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
3.2 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
3.2.1 220V防爆照明可用于修理船舶上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密闭舱室(包括未经清舱测爆合格的油舱)。
3.2.2 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修理船舶上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压载水舱。特殊情况下,经严格审批后可用于测爆合格并且通风良好的油轮货油舱。
3.2.3 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照明。
3.2.4 36V普通照明适用于已测爆合格并且通风良好的舱室。但不可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3.2.5 36V或12V防爆照明主要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
3.3 照明安装及使用要求
3.3.1 高压照明线路必须根据公司规定用红色电源线,低压照明线路用绿色、黑色或蓝色电源线。照明线路必须架空至有效高度。
3.3.2 照明线路或灯具不得与人员在同一孔洞口进出,防止因设备损坏导致意外发生。
3.3.3 照明灯具在装接和使用过程中要避免被撞击、灼烫、烘烤,避免与其他管线发生缠绕或同在一个孔洞之中。
3.3.4 220V照明设备安装区域附近或上方不得有明火作业,防止火星飞溅损坏灯具。灯具下方不得有塑料纸、木板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灯具的温度引燃易燃易爆物品。
3.3.5 220V照明设备安装的位置必须与施工点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与施工人员身体发生触碰。
3.3.6 220V照明电源上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防止电击伤。
3.3.7 如遇施工环境发生变化,如舱内喷砂、涂装、油漆开始,需要将非防爆照明拆除时,使用部门必须及时通知三供或其他相关人员拆收。
3.3.8 照明灯具安装到位后,使用部门要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没有破皮漏电或灯泡损坏。如220V照明灯具发生损坏,使用部门要及时通知三供进行维修,不可私自修理。
3.3.9 三供装接固定好的灯具,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挪动,如因施工需求改接移动时,应通知三供及时移动装接固定。
3.3.10 舱室在进行油漆、清油、化学清洗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可擅自移动防爆照明灯具(防爆手电筒除外)。
3.3.11 所有的防爆照明灯具必须有生产厂家出具的防爆等级证书。施工部门或施工队使用自备的防爆照明灯具前,必须经安全环境监督部确认,灯具的防爆等级证书交安全环境监督部备案。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所使用的防爆照明灯具和线路进行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4 照明安装申请及验收程序
3.4.1 舱室36V普通照明线可由施工队自己装接。36V或12V防爆照明须由有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装接。36V以上照明必须由综合服务车间三供人员装接。
3.4.2 36V以上照明申请的装接,由使用部门主管按照要求填写临时电线安装申请单,申请单交三供班进行专业电工进行签字确认,并接线。
3.4.3 三供装接的照明灯具必须固定可靠,并交使用人员验收,如发现地点不对应及时更改,符合要求后验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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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