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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7-17   文章点击数:652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了规范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 规定内容

3.1 吊钩

3.1.1 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1.2 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1.3 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1.4 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1.5 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1.6 吊钩的报废标准:

1)裂纹;

2)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6)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2 吊卡

3.2.1 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2.2 严禁超载使用。

3.2.3 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2.4 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2.5 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2.6 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2.7 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2.8 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吊运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2.9 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2.10 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2.11 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2.12 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3 卡环

3.3.1 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3.2 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3.3 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3.4 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3.5 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3.6 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4 吊杠

3.4.1 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4.2 吊杠及其上的吊环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4.3 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4.4 吊杠上的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5 钢丝绳吊索

3.5.1 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5.2 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5.3 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5.4 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5.5 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5.6 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5.7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5.8 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2)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3)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4)断股;

5)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6)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6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6.1 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6.2 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6.3 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6.4 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6.5 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6.6 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2)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3)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4)严重弯折或扭曲;

5)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6)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3.6.7 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2)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3)吊带出现死结;

4)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5)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6)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3.7 麻绳

3.7.1 麻绳的最大起重量为500公斤,一般用做牵引绳和缆风绳。

3.7.2 捆绑物件时,应在构件的棱角处用衬垫包好。

3.7.3 禁止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药品接触,不可受高温烧烤。

3.7.4 用于滑轮组的麻绳要求滑轮直径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3.7.5 麻绳应避免绳结通过滑轮槽等狭窄地方。

3.7.6 麻绳表面均匀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或大部分被磨损应报废,局部损伤或腐蚀可截去后插接使用。

3.8 链条

3.8.1 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3.8.2 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3.8.3 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3.8.4 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1)裂纹;

2)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3)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4 附则

4.1 本规定由安全环境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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