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确保现场达到允许施工的条件,对适用范围内提到的作业的安全措施设置控制点,对控制点实施许可证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在船上、海上设施,以及车间、内场进行的作业。热工作业、密闭舱室油漆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射线照相作业、开/关舱室出入孔盖作业、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作业、船底塞开启作业、压载/去除压载作业、大型工件吊装作业、船舶管系压力试验作业、密闭舱室危险电压接线、加油、驳油作业、夜间作业、二氧化碳(泡沫、哈龙)间作业、使(借)用船上设备工具、污油水船靠泊确认、锚地施工作业、狭小密闭空间钻孔测爆、油舱清油作业、吊笼吊桥使用、密闭舱室(空间)气体保护焊、午间作业、总管小组主认为危险程度较高需进行审批的其它作业。
3 定义
作业许可制度:指在船上或海上设施内,以及在车间、内场等作业开始前进行的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制度,以及总管小组制定的其它审批形式,具体形式为相应作业审批证书。
4 制度内容
4.1申请前预审
4.1.1 在申请许可证前,工程主管必须熟悉作业流程、性质,并了解作业中是否存在危险,在附近区域是否有其它不相容的作业同时进行。
4.1.2 在提交作业申请前,工程主管必须在单船安全协调会(VSCC)上明确声明所要进行的作业。
4.1.3 在申请许可证前,工程主管必须督促施工方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现场确认落实到位。
4.2 申请方法
4.2.1 第一阶段:由工程主管提出申请。责任人:工程主管。
1)工程主管必须填写相应作业审批证书一式二份或一式三份。
2)工程主管必须在适当的框内正确而清晰地将具体情况填写清楚,包括船名,作业的位置,作业开始及完成时间等。
3)工程主管必须在相应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申请,然后送交单船总管。
4.2.2 第二阶段:总管对作业许可证申请进行验证。责任人:总管
1)工程主管将作业审批证书提交给修船总管进行验证和签批。
2)总管在收到工程主管签字的申请后,总管批准作业前应确定如下事项:
——在实施作业许可证申请的作业区域附近无不相容的作业将要同时进行。
——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3)总管在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由工程主管交给安全主管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
4)若总管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船舶上进行审批,可由总管书面授权相应工程主管代为审批。
4.2.3 第三阶段:安全检查和审批。责任人: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在收到工程主管的作业申请后,应进行如下工作:
1)熟悉要进行的作业流程,作业性质及作业有关的风险和危险。
2)安全主管在现场要对进行作业的区域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联合检查,以确保不存在危险情况。在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在审批证书上签字。
3)夜间或休假期间由总管提前安排好交值班安全主管审批。
4.2.4 第四阶段:安全教育和施工
分承包方施工队领班/施工负责人接到工程主管/作业长审批结束的许可证后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然后按要求施工。
4.3 作业许可证的分发
4.3.1 安全主管一份。安全主管保留第一联许可证备案存档。
4.3.2 工程主管一份。工程主管保存第二联许可证至船舶开航。
4.3.3 分承包方施工队领班/施工负责人一份。分承包方施工队领班/施工负责人在施工结束前保留第三联备查,并负责许可证第四联现场悬挂。
4.4 一般要求
4.4.1 只有在第四阶段许可证正式完成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后作业才能开始。
4.4.2 安全主管不得接受分承包方施工队有关人员批准许可证的要求。
4.4.3 所有许可证的申请必须通过工程主管进行,许可证申请前工程主管必须按申请作业审批细节进行检查和确认相关内容。
4.4.4 工程主管必须在VSCC会上提出相关的要求,需要其他主管配合的,必须提前提出。
4.4.5 船方自修工程、外协修理工程其作业审批要求按公司作业审批要求执行,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1)按工程类别划分到相应车间工程主管或由单船总管指定工程主管负责。
2)工程主管负责与船方或外协施工队伍沟通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及监护措施,并填写作业申请单。
3)单船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4)船方或外协负责人、总管小组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按有关规定签批作业。
4.5 特殊要求:
4.5.1 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七天。
4.5.2 许可证的撤消
1)如果作业场地条件发生变化或发生不相容作业,许可证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施工队负责人或分承包方施工队领班必须立即停工,通知工程主管和安全主管,并将许可证返还给安全主管。
2)作业许可证仅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如果作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则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并且一定要将旧的相应联许可证递交给安全主管,超过许可期限的许可证失效。
3)如果作业人员作业期间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则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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