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油轮进厂安全要求,油轮货油舱气体检测、清洁标准及施工的安全要求,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修油轮或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的施工过程。
本规定中热工作业包括:打磨、气割、电焊、碳刨、敲铲、切削、钻孔、冲砂等。
3 制度内容
3.1 油轮进厂前准备工作要求
3.1.1 油轮(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装载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证书。
3.1.2 经营部在中标前后要向船方明确我司油轮油舱清舱要求,详细了解船舶进厂前的洗舱计划、洗舱结果、污油水及油角残留情况、最后货载性质等,负责将《油轮进厂清舱除气勘验标准》、《液货船洗舱清舱状态及气体浓度自查表》、《油轮进厂前安全控制检查申报表》发给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要求对方将上述要求和表格转发到待修船舶船长及轮机长。
3.1.3 船舶洗舱清舱完毕后,经营部负责督促船方将已填写并加盖船章的《液货船洗舱清舱状态及气体浓度自查表》在第一时间内发送至经营部。
3.1.4 在收到经营部转发的船方已填报《液货船洗舱清舱状态及气体浓度自查表》后,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负责进行审核,如发现洗舱结果(通过对填报内容的书面理解)没有达到《油轮进厂清舱除气勘验标准》的相关要求,由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向经营部提出,最终由经营部负责向船东公司重申厂方的有关要求,经营部负责对船方的上述工作通过船东公司(包括管理公司、修船代理)向船方施压及沟通。
3.1.5 船方书面填报经审核合格后,由单船总管组织勘验小组到锚地进行船舶勘验,勘验小组的主要组成人员为:单船总管、安全主管、负责清舱车间的工程主管,勘验时间为船舶预进厂前的24小时内。
3.1.6 勘验人员上船后,总管组织勘验小组成员对所有液货舱室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可燃性气体浓度及含氧量检测,确保液货舱氧气含量为19.5%~23%,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1%;对船方提供的油轮油舱清舱状况反馈进行复检;对照《油轮进厂清舱除气勘验标准》的相关要求,对舱室的洗舱、清舱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勘验完毕后,勘验小组负责按照舱内的实际清舱状况填写《液货船洗(清)舱状况及气体浓度自查表》。勘验结束返回公司后,勘验小组填写《油轮进厂审批表》,对于认为可以进厂的油轮,由总管、安全主管代表勘验小组签字确认,连同《液货船洗(清)舱状况及气体浓度自查表》一并交生产部作为同意进厂的依据;对于认为洗舱清舱状况不好的油轮,由总管组织形成具体勘验报告,注明与标准的差距,将勘验小组填写好的《液货船洗(清)舱状况及气体浓度自查表》连同《油轮进厂审批表》一并交分管生产、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审阅决定。
3.1.7 洗舱清舱不好但经公司研究特批进厂的液货船,由总管小组制订具体的进厂后的清舱及施工安全管理方案交安全环境监督部批准后严格实施,安全环境监督部、生产部经理及分管生产、安全公司领导应在船舶进厂后48小时内上船检查、落实各种措施的实施情况。
3.1.8 完全不具备进厂条件的船舶,由经营部向船东代表提出,由船方在锚地继续洗舱清舱。
3.1.9 经营部负责制作空白的《液货船洗(清)舱状况及气体浓度自查表》并保存船方填报的《液货船洗(清)舱状况及气体浓度自查表》,保存期为船舶离厂后一个月。
3.1.10 生产部负责制作空白的《油轮进厂审批表》并保存总管小组签批的《油轮进厂审批表》,保存期为船舶在厂期间。
3.2 油轮进厂后消防准备工作
3.2.1 油轮进厂靠泊后,单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遵照单船安全策划的要求,布置消防器材。一般应根据工程情况在靠近机舱、船中、船艏位置合理布置水带、分水器、水枪等,并保持足够压力。
3.2.2 单船应备足消防水带、泡沫/干粉/CO2灭火器,并安排一辆泡沫罐车上船。
3.2.3 依据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明火区域内有消防水枪,并保持一定压力,在梯口须设置油轮严禁吸烟警示牌。
3.3 油舱清油作业基本要求
3.3.1 符合《油轮进厂清舱除气勘验标准》的要求审批进厂的油轮(舱)仅能进行非热工作业。进厂后必须经过厂内清油报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热工作业。
3.3.2 清油作业前,必须由安全环境监督部进行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应保持持续有效的通风,通风量保证在作业油舱舱容两倍以上。
3.3.3 作业前由清油车间工程主管填写《油舱(柜)清油作业申请单》,由施工队伍领班、清油车间工程主管与安全主管共同确认,符合申请单审批项目后方可施工。
3.3.4 清油作业时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手电、工具、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清油作业应每隔2小时出舱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3.3.5 单船由总管、清油车间工程主管、安全主管、消防员等组成单船防污染小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污油流到海里造成污染。由清油车间主管组织清油施工人员在甲板上适当位置铺设草帘,防止人踩在油污上滑倒跌伤。
3.3.6 凡挖油脚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须放在指定位置,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防止污染生产场地。
3.3.7 施工前必须设置明火作业禁区,在打开的油舱道门周围5-15米范围和上方为明火作业禁区,禁火区范围内禁止明火。
3.3.8 接收污油或油污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油驳等接收设施需经定期检验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3.3.9 开启油舱(柜)道门时严禁敲击。舱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监护要求,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3.3.10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油泥清干净后,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1)2米以上高处结构平面存在油泥的已经清洁合格;
2)加温管、焊缝、过焊孔、管卡及穿越孔等部位已经清洁合格;
3)底板、壁板及反顶均用工具铲过,并经清洁擦拭;
4)吸口第一道法兰已拆下,并使用盲板闷堵,管口经过擦拭,附近无积油;
5)测量管、透气管、溢流管等管口已经封堵,没有油滴漏;
6)油柜内应无油抹布等易燃物;
7)所有清洁部位无聚集状的残油、无块状的油渣、无残油流挂、无成片油垢;
8)单船总管、安全主管、清油车间主管确定的其它标准;
3.3.11 清油结束后由清油车间工程主管填写《油舱(柜)清油确认单》,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确认,最后由安全环境监督部安全主管确认,三方签字认可后为清油合格。
3.3.12 未检查确认合格的油舱(柜)不允许进行明火作业。
3.4 油舱气体检测要求
3.4.1 气体检测工作必须由安全环境监督部专职人员进行。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气体检测人员在进舱工作时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随身携带的工具、手电、器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4.2 测爆仪应选用国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的仪器,并由质量检验部定期按出厂说明书或有关资料进行检验和校正。
3.4.3 所有油舱(包括油管系)热工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要求舱内氧气浓度为19.5%--23%,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方可从事热工作业。在热工作业时也要对各热工施工区域所涉及到油舱,按要求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发现超标,即刻通知停止施工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4.4 对各明火施工区域所涉及到的油舱,根据清舱状况和气温情况,必须随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检测间隔时限不得超过4小时/次,发现超标,即刻停止施工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4.5 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先检测舱(柜)的氧气含量,合格后才能进舱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并开具《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
3.4.6 《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中应明确注明舱室的名称、检测数据、检测仪器出厂编号、检测时间,《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上须有检测人员签字及部门印章。
3.5 施工安全要求
3.5.1 油舱施工,必须进行有效的抽风及送风。送风及抽风量的大小应能够满足舱室的换气次数的要求(见下表)。
舱室容积 |
换气次数 |
舱室容积 |
换气次数 |
600立方米以下 |
10 |
600~2000立方米 |
6 |
2000~10000立方米 |
4 |
10000~30000立方米 |
2 |
3.5.2 在舱室保证全面通风符合换气量要求的同时,要求风管应能达到每个作业点位置。
3.5.3 施工工艺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可靠性及施工人员的应急逃生通道,并使每一个施工人员熟知。
3.5.4 各施工部门,尤其是涂装车间脚手架的搭设要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的畅通,并且在逃生通道适当位置张贴荧光指示标识。
3.5.5 在油舱的适当位置设应急逃生孔。应急逃生孔的数量由总管根据工程量和舱室内结构而定,应急逃生孔应有明显的荧光指示标识,并使每一个施工人员熟知。
3.5.6 油轮(舱)在进行热工作业前一般应按照中远船务集团《热工作业(动火)审批制度》一级热工作业有关审批流程及要求执行。对于改装的油轮,当油舱施工符合以下条件时(须同时符合)可由总管小组评估后向生产部和安全环境监督部申报,并经过生产部经理和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将该油舱降级为三级动火进行审批。
1)工艺孔的开孔长度达1/3左右舱室长度,宽度大于800mm;
2)工艺孔的开设面积相当于舱室甲板面积的1/3;
3)舱壁在连续施工7天内没有残油渗出,舱内气体检测无明显变化;
4)舱内原有管系已全部拆除。
3.5.7 在进行热工作业前,油轮货油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路和扫舱管路等要进行有效清洗,确保所有油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必要时采取盲板封堵,在具备热工作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施工。
3.5.8 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3.5.9 在油舱热工作业过程中至多间隔4小时对舱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已降为三级动火的舱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检测间隔)并将检测结果填写在密闭舱室告示牌上,对所有的检测结果,检测人员都应按要求出具《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
3.5.10 严禁对含油和未经气体检测合格油舱的舱壁、附属油管系(驳油管、透气管、测量管)直接进行电焊、气割、钻孔、烘烤、冲砂等高热或易造成舱(管)壁穿孔的热工作业。
3.5.11 热工作业部位相邻舱室为油舱,且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由工程主管施工前划出清晰切割线并认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有专人负责监护。切割线距油舱的舱壁应不小于500mm,并且要间断施工,也可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
3.5.12 油舱(柜)内动火作业位置位于无法清洁的油管附近时,必须将油管用防火布等材料进行包裹并润湿,距离过近时还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或直接拆除油管防止火焰直接烘烤到油管。
3.5.13 涂装车间应根据油舱结构,在舱内底部框架龙骨上搭设走桥,以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逃生。
3.5.14 各有关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都要定船、定人强化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5.15 严禁搭架作业、清油作业同时进行。
3.5.16 所有下舱施工人员应将进舱牌挂在下舱道门口明显处。无进舱牌的人员一律不准下舱。
3.5.17 凡发现不安全因素,人人有权举报或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施工者认为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有权拒绝施工。
3.6 其它安全要求
3.6.1 船舶到厂后,油舱(柜)标识要求具体执行《厂修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3.6.2 油舱道门打开后,总管小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落实道门防护措施。
3.6.3 进舱施工人员每人应配备一把应急防爆手电。
3.6.4 清油作业后,涂装车间搭架作业使用的220V照明灯应符合防爆要求。
3.6.5 电焊机、钢板等物品严禁放在油舱标识划定的区域内。特殊情况下,油舱已清洁干净,已经安全主管报验合格,经安全主管同意后方可将电焊机、钢板等放在油舱标识划定的区域,但必须在电焊机下面垫好胶皮、木块等绝缘介质。
3.6.6 在油管修理工程中,施工人员应先准备好足够的木屑或回丝布及接油容器后方可拆卸,如有油污染现场,应及时进行清理以防止污染物流入大海。
3.6.7 严禁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的隔舱板、顶板、底板等任何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3.6.8 对于在未经清油测爆合格的舱(柜)附近进行明火的施工项目,施工部门必须先将施工项目的具体位置标出并向现场安全主管报检、确认后,在安全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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