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港铁人论坛 ·在线留言  
当前位置:首页 >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7-31   文章点击数:385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规范船舶修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船舶修造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修造中密闭舱室的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 规定要求

3.1 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3.2 检测人员

3.2.1 测氧和测爆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检测资质的安全主管或安全员实施。

3.2.2 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3.2.3 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包括保护眼镜)以及安全带。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式的。

3.2.4 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3.3 含氧量检测要求

3.3.1 船舶到厂后,所有打开道门的密闭舱室或密闭容器在人员进入前必须经过有效通风,因为有的舱室因航运中安全的需要充有惰性气体加以保护;有的隔离空舱因长期没开启道门盖严重缺氧。

3.3.2氧气含量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氧气含量为19.5%~23%),方可进入。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告示牌,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3.3.3 船舶修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3.3.4 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3.4 可燃气体检测要求

3.4.1 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申请检测,取得确认合格的《船舶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1)进厂修理的油轮、液化气等危险品液货轮的货舱及其相临舱室(以下以油轮为参考);

2)船舶修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和油舱内的蒸汽加热管;

3)氧乙炔瓶、工业气站周围禁区内;

4)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5)油漆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3.4.2 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3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2)油轮全船货油舱(包括管系)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管系阀门已关闭;泵舱及隔离空舱已进行通风除气。洗舱后,油舱的内表面(包括所有船体构件)的油层已洗去,可见钢板出白(发亮),旧船可见钢板锈迹,同时舱底部的油垢(油脚)已挖空洗净。

3)进行热工作业的货油舱(包括邻舱和可能传导热量的邻近舱室)在有效洗舱后,已清除可燃气体及舱内锈垢和油泥,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用蒸汽或其它有效方法冲洗,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

4) 需要进行热工作业的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等,若其舱底积有油污,应予清理干净,清油时应保持良好通风(包括邻舱,如燃油深舱、货油舱等)。

5)要进行热工作业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其要求与货油舱相同。

6) 要进行热工作业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也都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8)油轮进厂修理,停靠厂区码头时,必须符合进入非油轮港区标准,即:全船各货油舱、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可燃气体的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见《油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3.4.3 检测程序

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必须先了解清楚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有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如一时弄不清舱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成分,就必须将舱内的道门盖全部打开,用防爆风机通风数小时,确认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2)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3.5 检测周期

3.5.1船舶压载舱、隔空空舱、淡水舱等非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密闭、半密闭空间,要求气体检测时间间隔最大不超过24小时;

3.5.2 清舱除气不合格的舱室,或油舱开启后正在进行清舱作业的舱室,气体检测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4小时;

3.5.3 一般情况下,清舱除气合格的油舱(柜)气体检测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6小时;对于油舱(柜)已开工较长时间,或油舱(柜)清洁状况较好,暂时没有工程的舱室,单船总管可根据单船具体情况制定《油舱(柜)测氧测爆专项安全策划》,在保证有效通风措施条件下,可以适当延长测爆时间,但是最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小时。

3.6 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3.6.1 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3.6.2 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3.7 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3.7.1 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并签证。

3.7.2 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在某一时刻时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作业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3.7.3 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立即失效。

3.7.4 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作业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灌水惰化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3.7.5 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3.7.6 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完整文档下载: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doc

【目前共有 0 条对该信息的评论】【查看更多评论】【我要发表评论
暂时无人评论!
关于港铁人 | 信息驻派员 | 法律声明 | 使用帮助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江苏港铁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络管理工作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ICP备案号:苏ICP备15011443号-2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郁海名郡17-1705 邮编:222000 电话:0518-85208288 85209288 E-mail:tougao@gtrcn.com

浏览本网站,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整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