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区域起重作业要求,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
3 定义
3.1 起重作业:运用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或借助人力的搬运,将物体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再放到预定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如起重吊运指挥、捆扎挂钩和起重机械驾驶等均为起重作业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4.1.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1.2 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4.1.3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起重吊运作业的生理缺陷;
4.1.4 特种作业考核合格、具有起重吊运作业资格的持证人员。
4.2 上岗准备
4.2.1 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2.2 在带教师傅的指导下,连续从事起重作业半年以上;
4.2.3 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后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
4.2.4 未按规定复训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5 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5.1 生产组织者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 必须严格执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1.2 起吊大型物体(40t以上的物体)应编制起重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监督部门审查,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1.3 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应结合具体工程对操作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程序以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5.1.4 工作前,先查明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并落实安全措施(如:防护栏杆、扶梯、安全网、脚手架、脚手板等)。
5.1.5 对现场照明设备情况及照明度进行检查,保持吊装作业现场光线良好。
5.1.6 各级生产组织管理者,尤其是班组长,应了解每个操作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合理安排生产任务。
5.1.7 吊运大型物件和重要设备时,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5.2 起重吊运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5.2.1 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十不吊”的规定。
5.2.2 保持充沛的精力,身体不适应时注意休息。
5.2.3 进入生产现场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水上作业应穿好救生衣,并应做到相互督促。
5.2.4 多个起重工操作时,必须确定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能只用对讲机进行指挥,还应辅助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做到信号清晰、准确。
5.2.6 起重指挥人员应选择的位置
1)与起重驾驶员之间视线清楚;
2)应始终清楚地看到被吊物;
3)发出跑车指令前,应到前方对轨道安全状况进行确认,本人不得站在死角位置。
5.2.7 负责计算被吊物的重量。
5.2.8 吊运重物时不能离地面太高,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吊物下停留或穿越。
5.2.9 吊挂重物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以防脱钩。
5.2.10 吊运中途不得停留或将物体长时间悬吊在空中;吊运时,不得抽吊物件。
1)物件翻转时应严格按照指令作业,使其重心平稳转移;
2) 大件物体翻转作业,应在作业区周围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分段翻身前,应严格检查,防止浮置物坠落伤人;
3) 卸下的物体,应垫好垫木,不得压在电气线路或管道上面,禁止堵塞安全通道,堆放时要整齐平稳;
4) 堆放重叠物体时,应垫好垫物,不准强行抽拉钢丝绳,对于易滚动的物件在堆放或叠放时,应放好止动斜塞;
5)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高压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线路电压(KV) |
〈1 |
1-35 |
60 |
110 |
154 |
220 |
330 |
最小距离(m) |
1.5 |
3 |
3.1 |
3.6 |
4.1 |
4.7 |
5.3 |
6) 吊运大型物件必须有专人指挥,吊运到位时要观察重心,确认松绳后不致倾倒,方可拆除起重索具;
7)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需的吊索具,若不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工作结束后,必须检查吊索具,损坏与完好的要分开存放;
8) 吊重时,吊钩的受力方向应与物体的重心垂直,不能斜吊或斜拖;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衬垫物;
9) 滚运物体时,应有专人指挥,牵引绳周围不准站人。滚运中和移动滚杠时,防止压伤手和脚;
10) 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燃烧的物品;
11) 物体堆放要整齐,不得超出堆物线,保持道路畅通。
5.3 起重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5.3.1 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5.3.2 操作时要精力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3.3 开车前和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必须鸣号。
5.3.4 操作中,非紧急情况禁止用安全装置停车。
5.3.5 多级指挥时,驾驶员只听从第一级指令。但当任何人发出危险信号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听到设备发出异常声响或高频中有模糊不清的信号时,应停车对异响进行确人。
5.3.6 吊运过程中,被吊物无阻挡情况下应离地0.5米,越过地面上放置的设备或其他物件时,应高于地面设备或其他物件0.5米以上。
5.3.7 发现被吊物体上有浮物或站人时,应拒绝起吊。对安全帽上没有起重指挥色标人员指挥的拒绝起吊。
5.3.8 码头门机必须由门机指挥专人指挥,其他任何人不得指挥门机。
5.3.9 被吊物接近或到达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先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5.3.10 起重机在运行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和加油。
5.3.11 上下驾驶室应双手拉好扶手栏杆,上班时不准穿高跟鞋,使用电梯时不能超载。
5.3.12 当驾驶员在操作中遇到突然断电时,操作手柄必须回到零位。
5.3.13 起重机上有两人操作时,启动起重机和离开工作岗位都必须通知对方。
5.3.14 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好当天的工作情况及起重机的运行情况。
5.3.15 工作完毕后,停车要规范,露天的起重机还必须使用夹轨钳或铁鞋等安全装置进行锚定,防止大风吹动。
5.3.16 汽车式起重机稳定性原则是后方>侧方>前方,因而禁止从车头方向旋转吊运物件。
5.3.17 汽车式起重机吊运时地面应夯实平整,必须支好支撑,使轮胎不承载方可吊运。
5.3.18 汽车式起重机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固定好吊钩。
5.4 着装要求
5.4.1 着装应为符合公司规定发放的服式。
5.4.2 佩戴有起重特殊工种标志的安全帽,帽带必须扣紧。
5.4.3 指挥人员带好哨子。
5.4.4 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5.4.5 穿好防护鞋。
6.吊索具、辅助设备的安全要求
6.1 起重常用吊索具和辅助设备的使用要求
6.1.1 根据吊运物体重量和吊索具夹角,正确使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选用的吊索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6.1.2 员工借用吊索具时应检查其是否合格、有无破损,若有问题应立即调换。
6.1.3 吊索具使用后,应妥善保管好,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6.1.4 对自制吊具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5 使用单位对吊索具必须定期检查、检验,检验结束做好记录并按规定做好检验色标,钢丝绳报废按国标GB6067规定执行,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严禁使用,按规定进行处理。
6.1.6 钢丝绳不准采取套绳、结扣和拉挂等方式使用;原则上不准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物件,除非有可靠的防旋转措施。
6.1.7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碰电等现象的出现。
6.1.8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6.1.9 严禁用麻绳或白棕绳作为起重索具,其他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虫蛀、腐蚀,使用后应置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
6.1.10 不得使用多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6.1.11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扎,在链条出现扭扣咬节现象时,应及时理顺,否则不准使用。
6.1.12 使用焊接环形链必须经50%额定破断拉力的检验,凡出现裂纹、塑性变形(伸长率达5%)和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均应报废。
6.2 钢板挂、钢板卡子操作要求
6.2.1 起吊中、小型钢板应采用四点起吊方法操作,且每对挂钩的钢索必须贯穿相连,使其受力后自动拉紧,以防滑脱。
6.2.2 吊运大型钢板,宜采用平衡梁起吊法操作。
6.2.3 严禁用钢板卡子(横钳)进行单边吊运操作。
6.2.5 挂钩的开口发现变形时,应停止使用。
6.2.6 挂钩连接销子应经常检查,直径磨损极限为5%。
6.2.7 应经常检查挂钩的损坏情况,确保其完好性。
6.3 钢板夹钳操作要求
6.3.1 应根据工程需要选择不同型号、用法的钢板钳。
6.3.2 竖钳使用前必须首先检查钢板的重量和板厚是否与竖钳匹配。操作时,检查单只竖钳是否在钢板的重心位置,两只竖钳是否对称放置,检查钢板是否插入到竖钳底面然后方可起吊。
6.3.3 当双肢索具连接竖钳起运同一块钢板时,有万向吊环顶角不超过60°,无万向吊环的顶角不超过30°,且两只竖钳的最大起重载荷,不得超过单只的1.5倍。
6.3.4 竖钳起吊钢板一次仅能吊一块钢板,被吊部位表面不允许有油污,钢板的表面硬度不得大于HB220,竖钳不适用于不锈钢板的吊装。
6.3.5 (竖)夹钳在不工作时,应使锁紧凸轮处于放松状态;延长弹簧使用寿命。
6.3.6 当吊运钢板从垂直位置到水平放下时,锁紧凸轮应在钢板下面。
6.3.7 钳牙和支撑台的磨损高度达原高度的10%,钳牙有两齿崩刃或一个齿断裂,钳轴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2.5%,钳轴或钳体变形达原尺寸的1.5%,竖钳整体活动不灵活,经过各滑动部位加润滑油后仍然不灵活时,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6.3.8 横钳使用前必须首先检查钢板的重量和板厚是否与横钳匹配。
6.3.9 使用横钳吊运时一次起吊仅允许吊一张钢板,且必须将横钳插到底,直至接触到横钳的内侧壁方为到位。
6.3.10 长度在1m宽度在500mm以内的钢板或结构可以用两只横钳配对使用,超出此范围必须使用四只横钳进行吊运
6.3.11 当不采用横梁连接使用横钳时,必须降低载荷使用,夹在被吊钢板长边的两只横钳夹角要求小于、等于45°,若等于45°时,横钳的起重载荷要降低一倍,若等于30°时,起重载荷为原载荷的0.75倍。
6.3.12 横钳任何部位发现变形,变形量超过原尺寸的2%应更换部件或报废。
6.4 QD型单板吊钩使用要求
6.4.1使用前,要核对物件重量是否小于额定吊重,最大叠吊厚度不得超过吊具允许的最大吊厚。
6.4.2 不得随意割、焊改动原结构,不得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6.4.3 QD型板钳必须和平衡梁(吊杠)同时配合使用。
6.5 磁性吊具使用操作要求
6.5.1 磁性吊具在起吊时,应先试吊,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
6.5.2 被吊物体在没有安全落地前,不得操作脱磁开关放落物体。
6.5.3 除电磁吊外,其他磁性吊具均不得进行重叠吊运作业。
6.5.4 凹凸不平、波浪型、弓型钢材不得采用磁性吊具进行作业。
6.5.5 磁性吊具必须置于吊物的重心,物体的斜度必须控制在5度以下。
6.5.6 磁性吊具与被吊物的吸着面间不得有杂物、灰尘和油水等。
6.5.7 起吊较长物件,必须使用大秤吊进行多点起吊,并注意吊上负荷的均衡性。
6.5.8 磁性吊具用完后,应妥善放置于平整钢板上。
6.5.9 除永磁吊外,凡磁性吊具必须配置应急供电装置,对于蓄电池磁性吊不得横置或倒放。
6.5.10 磁性吊具吊运物件时,禁止从人或设备上方运行。
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7.1 卷扬机
7.1.1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无障碍物处,其支承面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7.1.2 卷筒应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对正,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的距离满足:无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度20倍,有槽卷筒长度的15倍;对于修船施工现场由于作业空间的限制,应尽可能使卷筒轴心线与地面导向滑轮轴线的距离尽可能的大。
7.1.3 卷扬机启动前,应对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棘轮、棘爪等进行仔细检查,确认完好方可动转。
7.1.4 卷扬机作业必须进行试吊,启动后要缓慢均匀,严禁突然加速,防止绞扭或碰撞,拉紧的钢丝绳两侧危险区域不准有人员停留。
7.1.5 卷扬机应有二次保护装置的应急开关,线路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7.1.6 当吊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7.2千斤顶
7.2.1 操作时受力点应选择准确,支承应稳固,基础平整坚实,顶头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7.2.2 操作千斤顶必须用专用手柄,严禁锤敲物击。
7.2.3 千斤顶不能作为长时间支撑物用,起顶重物时,应采取随起随垫枕木方法,使千斤顶的受力得到缓解。
7.2.4 发现千斤顶倾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松开调整后,方能继续操作。
7.2.5 使用螺旋千斤顶,螺杆不得旋尽,螺纹若有磨损,应降低规格使用或报废。
7.2.6 多台千斤顶联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动作应同步均衡。
7.3 滑轮
7.3.1 应仔细检查滑轮和滑轮轴的磨损度,轮槽底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必须报废,滑轮槽壁磨损达原壁的20%、轮槽不均匀磨损大于3mm应报废。
7.3.2 滑轮轴及壳有裂纹、轮缘有破损均应报废。
7.3.3 滑轮应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必须纠正。
7.3.4更换钢板所使用的滑车应使用闭环式滑车,在滑车的钢丝绳进入端应使用防挤手装置。
7.4 起重葫芦
7.4.1 电动葫芦
1) 电器部分须符合国标GB6067的安全要求。
2)上升限位装置及控制器的点压系统均应灵活、可靠,不允许以上升限位当作开关来使用。
3)电动葫芦必须设有过卷扬限制器的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安全可靠,制动面严禁有油污等杂物。
4)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控制器等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进行保养。
7.4.2 手动葫芦
1) 手动葫芦严禁超负荷使用,十吨以上(包括十吨)允许两个人操作,十吨以下只允许一个人操作。
2) 用多台手动葫芦同时起吊一件物件时,应合理布置起升点,并统一指挥:如拉不动时,应马上停止操作,检查原因,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操作。
3) 操作手动葫芦,用力应均匀,作业前均应试吊,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
4) 手动葫芦的部件应保持其完好,并经常进行检查,报废标准按GB6067-89执行。
完整文档下载: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