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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日期:2015-08-21   文章点击数:399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规定了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办法,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以满足消防灭火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及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监督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公司各部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合理配置;组织开展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监督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2 各部门长为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做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组织落实专人(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3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并对与之有关的反馈信息按安全环境监督部要求进行及时整改。

3.4 资产管理部对新、扩、改建项目的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消防设施方案、配置消防设施。

4 检查和管理

4.1 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和管理。

4.1.1 公司重点防火部位指变电所、油库、木材仓库、氧乙炔(天然气)站、保税仓库等。

4.1.2 重点防火部位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及重点部位标志,部门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懂得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4.1.3 防火责任人每日对本岗位消防设施、器材检查一次,主要检查灭火器是否空置,消防水龙带、水枪是否缺损,搁置位置是否挪位,确保责任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检查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反映查出的问题,并将空置灭火器送安全环境监督部充罐。

4.2 各车间及有关部门(资产管理部等)管辖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实施月度检查和管理。

4.2.1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的地方,必要时立标志牌,便于取用。消防器材的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保持道路畅通。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4.2.2 各车间及有关部门安全员应每月对本部门各部位配置的灭火器及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重点防火部位),对灭火器检查主要是机件是否损坏或出现故障,是否空置、挪位,灭火药剂是否有效。对室内消防栓检查主要是消防栓是否出水、水枪、水带、消防箱是否损坏、遗失。确保责任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检查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及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反映查出的问题。

4.2.3 在月检间隔期内,一旦灭火器被使用、空置,各部门应及时将灭火器送至安全环境监督部充罐、更换。

4.3 公司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年度检查和管理。

4.3.1 资产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气象局每年四月前对公司固定避雷设施(避雷针)进行年度测定,将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一份交安全环境监督部备案。

4.3.2 安全环境监督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消防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对公司固定消防设施(消防供水系统、火警报警装置等)进行年度测定,并取得年检合格证书。

4.3.3 安全环境监督部消防队每年对公司所有部门及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修理船舶上用的除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灭火器是否空置、失效,消防箱内水枪、水带是否遗失、损坏,数量是否增减。消防队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4.3.4 在年检期内,公共管辖责任区域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使用人需及时向安全环境监督部反映,以便及时更换、充罐。

4.4 安全环境监督部不定时对公司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完整文档下载: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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