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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港铁人编辑)
日期:2015-08-25   文章点击数:631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分承包方及外协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承包方及外协施工队

3 定义与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指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以及企业有关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 事故隐患的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轻微事故隐患,分别对应A、B、C、D、E级(参照中远船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文件编号COSCO-SYG-C(O)-10)中的事故等级划分)。A级事故隐患为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级,B级事故隐患其次,依此类推。

4.1 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指一次可能造成重伤10人(含)以上,或死亡3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隐患。

4.2 B级:重大事故隐患

指一次可能造成轻伤11人(含)以上,或重伤3至9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事故隐患。

4.3 C级:较大事故隐患

指一次可能造成轻伤3至10人,或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事故隐患。

4.4 D级:一般事故隐患

指一次可能造成轻伤3人(不含)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至50万元的事故隐患。

4.5 E级:轻微事故隐患

指可能造成轻微伤害,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5  隐患排查、记录和报告

隐患排查遵循“分级排查”的原则,按照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5.1 日常排查

日常排查的形式有: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检查,车间、分承包方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安监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公司夜间安全值班检查。

5.2 专项排查

专项排查的形式有:公司每周专项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前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点设备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检查以及公司针对事故或险肇事故所反映的问题,或根据上级(公司)部门各时期的工作重点组织的专项检查。

5.3 隐患排查内容

5.3.1 日常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设备带故障运行;工具、脚手架等设备材料存在缺陷。

2)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缺失,没有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和(或)灭火器材。

3)通风、照明不合理或未设置通风、照明,达不到安全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作业要求。

5)作业程序不合理。

6)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作业可能会对周围的设备设施产生损害。

7)存在交叉作业、不相容作业。

8)危险作业没有落实监护措施。

5.3.2 综合大检查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危险作业没有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批要求进行逐级审批。

2)部门、车间对布置的安全工作没有及时落实。

3)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控制不到位。

4)作业人员个人行为不符合安全控制要求。

5)现场文明生产差,没有做到“7S”。

6)设备、工具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点检、维修、保养。

5.3.3 夏季“七防”、冬季“七防”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没有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必要物资、物品储备达不到要求。

3)没有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应急演练。

5.3.4 重点设备、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重点(特种)设备阀门、仪表、控制器等关键部位失灵、承重构件磨损、腐蚀、变形达不到承重要求。

2)没有按照设备定期检查、检验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操作人员不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对设备结构、零(部)件不了解。

4)强检设备没有按期经国家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并出具报告。

5.3.5 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安全通道不畅通。

2)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没有按期点检或布置不合理。

3)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4)安全标识不齐全,粘贴部位不醒目。

5)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监控记录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

6)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5.3.6 其他隐患排查内容参照检查前组织部门制定的检查项目

5.4 记录和报告

5.4.1 记录

发现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轻微事故隐患必须有记录。

1)日常排查发现的隐患(A、B、C、D、E级)由隐患发现人负责记录,并报部门、车间登记。

2)部门、车间对班组上报事故隐患(A、B、C、D、E级)进行登记。

3)专项排查发现的隐患由具体组织部门负责记录,并保持记录。

4)安监部负责对专项排查发现以及各部门、车间上报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进行登记汇总,并保持记录。

5.4.2 报告

1)各部门、车间一旦发现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须立即口头上报安监部负责人,并对发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在4小时内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表》上报公司安监部。

2)安监部将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即时口头汇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并在一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时将特别重大事故隐患(A级)书面上报中远船务安监部和相关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6 隐患治理

6.1 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对各类事故隐患治理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 “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三定”由检查部门(组织部门)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接到整改指令的部门应立即指定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需要设备投入或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签报办理程序处理。“四不推”指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

6.1.1 班组交接班时必须交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情况,要对设备运行状况、设备缺陷、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等交接清楚,填写《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交接班表》,并在交班记录簿上签字认可。

6.1.2 部门、车间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隐患(A、B、C、D、E级)治理工作,并每天填写《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其主要负责人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逐级建立落实隐患治理的责任。

6.1.3 各部门、车间对在日常工作中排查发现的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移送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接受移送的部门对该隐患的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移送的部门也应当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移送的部门难以单独处理整改的,应当及时、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整改;难以整改又属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各部门、车间应当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及时报告安监部,由安监部进行协调处理。

6.1.4 安监部按照及时、有效的原则,对有关部门口头和书面上报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和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及职责分工督促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安监部督促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查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消极对待。

6.2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且整改难度很大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安监部应在得知事故隐患后一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小组”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重大事故隐患评估会。

6.2.1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吴鹏和分管设备公司领导朱凤友担任,组员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部门长、车间主任担任。必要时,可以有上级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和外请专家。

6.2.2 评估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重新评估,对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书》,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报告表》,存安监部备案,安监部依据该表上报公司领导及相关上级部门。

6.2.3 评估会确定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必须编号存档,每一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有专家组成员挂牌督查,做到有评估,有跟踪。

6.2.4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小组确定的或安委会上公司领导做过批示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牵头)部门要按照评估结论和公司领导指示意见,责任落实到人(包括有关协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落实整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按批复精神办理,同时做好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协同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起责任,积极协作,履行职责。

6.3 安监部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隐患(A、B级)排查治理及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隐患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隐患治理所需经费的落实情况,隐患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表》。

7 考核

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安监部将代表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隐患排查不力,隐患治理不及时的部门和个人,安监部将建议安委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被处罚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被评选为当年年度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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