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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8-27   文章点击数:509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更好的贯彻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三同时”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和消防“三同时”管理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3 定义与术语

3.1 建设项目:能够独立发挥生产功能或满足生活需要,其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建设任务,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等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3.2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4 职责

4.1 项目组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以下职责:

4.1.1 落实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研究;

4.1.2 环境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4.1.3 立项申报, 环保、安全、消防“三同时”申报,其它法定手续申报;

4.1.4 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4.1.5 编制建设项目的施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计划;

4.1.6 审核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

4.1.7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4.1.8 负责各类单位机构如设计、施工、监测、评价等方面的资质审核确认;

4.1.9 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

4.2 建设项目使用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试投产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4.3 安全环境监督部参加建设项目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4.4 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4.5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建设项目立项要求

5.1.1 项目组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现状等资料,简要说明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5.1.2 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5.1.3 需要实施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同时要进行卫生防疫方面的评价,并经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5.1.4 需要进行其他专项环保、安全评估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相关评估,并经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

5.1.5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需重新实施上述工作程序。

5.2 建设项目设计要求

5.2.1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设计。

5.2.2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专篇》,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设计时,应尽量采用环保型材料和节能设计。

5.2.3 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意见,不断完善设计。

5.3 建设项目实施要求

5.3.1 选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应标文件中要有相关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和措施。

5.3.2 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要求,并接受监督检查。

5.3.3 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有具体条款明确各方对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应承担的职责;或签订专门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协议。

5.3.4 大型的建设项目,项目组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施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计划》,明确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辨识出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要求和应急处理程序。计划必须告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落实。对于相对较小的、未成立项目组的建设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落实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措施。

5.3.5 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文明生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由于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5.3.6 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厂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训教育,避免施工人员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5.3.7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监督管理部,应按计划的安排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检查内容包括:

1)现场环保、安全防护措施;

2)施工人员个人防护措施;

3)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4)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状况。

5.3.8 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检查中若发现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隐患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紧急状态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5.3.9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时,按《建设项目施工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计划》中拟定的应急程序处置;必要时,可启动公司相关应急预案。

5.4 建设项目试运行要求

5.4.1 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对其效果做出评价。

5.4.2 环保设施必须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验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和预验收。

5.4.3 要组织、进行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相关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5.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

5.5.1 建设项目的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一起竣工验收。

5.5.2 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设备等,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直至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

5.5.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经过安全环境监督部在验收报告同意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5.6 其他要求

5.6.1 使用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应确保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确保使用以及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不准擅自停用、闲置或拆除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

5.6.2 在满足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和消防“三同时”要求的同时,要执行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文档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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