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确保港口装卸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港口作业设备。
3 内容
3.1室内行车
3.1.1操作控制器必须保持干燥。动车前操作人员必须将手上的油污及水擦干。在阴雨潮湿环境中工作,必须检查电气绝缘情况是否良好,并检查机械和电气部件的运行是否正常。
3.1.2作业前检查钩头、钩头限位器及钢丝绳是否完好。
3.1.3起吊时必须先试吊,检查制动器是否可靠。
3.1.4不许拖动货物,严禁超负荷作业。
3.1.5禁止将货物和机械设备悬在空中,人员不得在下面通过、逗留及工作。
3.1.6作业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电气故障由电工排除。
3.1.7作业完毕,应将车停放在指定的安全位置,钩头升起,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3.2牵引车
3.2.1作业前应检查货盘车各部件连接螺丝是否紧固,挂钩及插销是否安全可靠。
3.2.2牵引车拖引的空盘车不得超过6节,重车不得超过3节。行驶时要注意货盘车游动情况,并不准超越其他车辆。
3.2.3牵引车挂货盘车时,倒车速度要慢,要注意扶钩人员的位置和指挥信号。司机不准挂上倒档后,下车自行挂货盘车。
3.2.4货盘车装载货物要平衡、牢靠、不得拖地。牵引行驶时,司机要做到起步慢、转弯慢、重载及拖怕震动和易滚倾的货物要慢。
3.2.5牵引车不准使用软索联接货盘车;货盘车上不准带人;车没停稳,不准摘下拖带的货盘车;牵引车不准从吊起的货物下强行通过。
3.2.6牵引车牵引电吊短途挪车(6米以内),电吊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看管电缆,挪车距离超过6米,必须拆除电缆线,否则不准牵引。
3.2.7必须做到“四不拖”:
(1)超负荷不拖;
(2)货物偏载不拖;
(3)易燃货物无防火措施不拖;
(4)长型钢材无插桩、滚动货物无垫塞和超高件无固定措施不拖。
3.3生产汽车
3.3.1生产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港区内作业要遵守“一般安全守则”的有关规定。
3.3.2在港区装运货物,要注意货种性质,对易损易滚动货物要垫稳或捆牢,起步、停车要稳,行驶要慢。
3.3.3装卸长型货物(超过6米),要用特制支架,并要注意重量平衡适当,超长部分不得拖地。
3.3.4汽车起步前必须呜喇叭,确认周围无行人或障碍后方可行驶。
3.3.5在港区等待装卸车时,驾乘人员不准在车底睡觉;不准到其它装卸区域闲溜;不准在作业线路上逗留或横穿关路。
3.3.6禁止超负荷、超高、超宽、超速、偏载行驶。
3.3.7自卸式汽车卸货前应确认车后无障碍物和行人后,方可卸货。卸货完毕车厢应在原地复原后方可行驶,自卸车厢内严禁载人。
3.3.8在港区服从调度人员指挥,顺序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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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其他常用设备安全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