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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座式起重机安全操作维护规程
日期:2015-02-10   文章点击数:348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满足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门座起重机。

 

3 职责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修改、补充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操作者要严格

 

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 具体内容

 

4.1 总则

 

4.1.1 操作者必须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并应遵守安全守则;

 

4.1.2 按照润滑规定加足润滑油料,加油后要将油箱、油杯等的盖子盖好;

 

4.1.3 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饮食、吸烟、闲谈和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穿高跟鞋,严禁酒后驾驶;

 

4.1.4 工作中严禁接听或拨打手机;

 

4.1.5 起重机必须用手柄开关来操纵,不准利用安全装置来“关”。操作中不许双脱手及身体其他部位转动控制器,

 

以防发生突然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

 

4.1.6 起重机上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工作时,包括助手或学徒,事先如果没有相互通气,不准擅自开动或离开起重机。

 

司机在休息或因事离开驾驶室前,首先应将吊钩升到较高位置,然后将各控制器放到“0”位,关掉紧急开关,

 

拉下配电板总闸。驾驶室不准无关人员随便进入。

 

4.2 开动前检查

 

4.2.1 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4.2.2 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4.2.3 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制动器调整后,对起升机构必须做吊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4 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4.2.5 行车运行时有无异常声音。若发现缺陷或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进行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4.2.6 检查臂杆和转动部位是否有人和机械等障碍物。

 

4.3 开车

 

4.3.1 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至零位,关好门窗,鸣铃示警后,可以开车;

 

4.3.2 起车要平稳,并逐挡加速。对起升机构每档的转换时间可在1~2 秒钟;对运行机构每挡转换时间应不小于3

 

对大起重量的行车各挡转换时间应在6~18 秒,视起重量而定,严禁高挡起动。

 

4.4 严禁超规范使用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中“十不吊”的规定:

 

4.4.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4.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4.4.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4.4 行车吊持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4.4.5 歪拉斜挂不吊;

 

4.4.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4.4.7 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4.4.8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的(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4.4.9 埋在地下的物件本拔不吊;

 

4.4.10 干部违章指挥时不吊。

 

4.5 注意事项

 

4.5.1 新更换起升钢丝绳后,必须做吊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 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时(或在负荷达到最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 米后,将重物下放,以检查制

 

动器的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4.5.3 有人挂钩时,司机只听从一个人指挥操作。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应紧急停车。操作中必须与指挥

 

人员密切配合,吊运前必须鸣铃(喇叭)示意。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应停止操作,或发出信号询问清后才能开车。

 

如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会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5.4 在吊运过程中,吊物应高于地面物体及设备0.5 米以上,不准吊物从人头上越过,臂杆旋转范围内禁止有人,

 

禁止起重机将物与人一起提升或吊运;

 

4.5.5 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作为停车手段,也不准用反车达到制动目的;

 

4.5.6 禁止起重机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起重机吊着重物时,操作者和挂索人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4.5.7 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禁止在轨道上或行走台行走,也不许从事检修;

 

4.5.8 有两个吊钩的起重机,在主、副钩换用时和两钩高度相近时,必须一个钩一个钩地单独工作,以免两钩相撞;

 

4.5.9 双钩起重机不准两钩同时吊两个物件,不工作的吊钩必须升到接近极限位置高度,吊钩上严禁悬挂钢丝绳;

 

4.5.10 同一轨道内有多台起重机工作时,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以防相撞;

 

4.5.11 禁止两台起重机同吊一重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两台同吊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过负荷。

 

应按起重机额定负荷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

 

4.5.12 在正常工作中变换运行方向时,必须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行换向开车;

 

4.5.13 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随意调整和更换;

 

4.5.14 工作中,制动器、轴承和电器等部位有过热、异声等异常现象及其他部位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

 

到“零位”,将重物稳妥降落,切断电源,进行检修;

 

4.5.15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在风力大于6 级(码头上门座机为7 级)或遇大雨、大雪、大雾时应停止工作。不工作时必须

 

将起重机开至指定位置,并可靠地封固好;同时具备条件的将臂架放置地面或固定架上。

 

4.5.16 雨雪天工作,要防止制动器受潮失灵。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安全可靠,方可进行工作;冬季气温较低,

 

尤其是在骤然降温时,各机构均应反复进行活车,待各机构正常后,方可操作;

 

4.5.17 起重机在运行中,如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应立即拉离紧急开关停车。在吊运重物过程中,卷扬制动器突然失

 

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即将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这样多次反复后将重物安全地;

 

4.5.18 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吊在空中;

 

4.5.19 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首尾两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卷扬卷筒上的钢丝排列必须保持整齐,

 

机械运行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及滑轮,以免发生绞碾事故;

 

4.5.20 起重机工作时,必须防止触及架空电线。臂杆、钢丝绳及吊钩、吊物必须保持与架空线路有一定安全距离,

 

并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距离:输电线路电压 1 千伏以下 120 千伏 35110 千伏 154 千伏 200 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5 6

 

5 应急处理

 

在操作或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及时按下紧停按钮,关掉总电源,向有关人员汇报,及时检查,

 

及时处理,严禁带病工作。

 

6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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