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充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实现资源互享,满足生产需要,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租出和租用固定资产的管理。
3 职责
3.1 资产管理部对该办法负责编制、修改、补充,并对办法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
3.2 安全监督部参与对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查,并对出租方进行厂内违章考核。
3.3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严格按本规定要求贯彻执行。
4 工作程序
4.1 固定资产的租出
固定资产的租出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和租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租赁日期及费用等事项。
4.2 固定资产的租借
4.2.1 非项目专用租借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以《设备租借申请单》的形式提出申请,其中起重设备、车辆、水上设施等由综合服务车间申请。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落实。如果需要租出单位派员操作的,《设备租借申请单》中需注明。
4.2.2 资产管理部设备主管负责联系落实设备租借事宜,负责和租出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租用期限及费用等事宜。在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优先租用专业单位、设备状况好、操作者素质高的设备。
4.2.3 租借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须由出租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与公司安全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
4.2.4 租用设备进厂后,一般的设备(C类设备)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对于重要的设备(A、B类设备)、特种设备,资产管理部应派出相关的主管,会同安监部主管和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对其进行检查后填写《租借设备验收移交单》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使用。
4.2.5 特种设备(国家强检设备)、水上设施等须证书齐全、有效,资产管理部复印留存。水上设施须在保。
4.2.6 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督促租赁方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并对其提出考核建
议,考核建议报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资产管理部要不定期地对设备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2.7 租用设备有问题,使用部门及时反馈到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负责与租出单位进行联系。
4.2.8 使用部门在收到租借设备后,在租赁期内应充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要爱护租用的设备,确保合理使用。不得超规范、超负荷、超性能使用。
4.2.9 租借设备的管理纳入设备使用部门考核。
4.3 结算
租出、租借固定资产的租金由资产管理部负责结算、缴付。
5 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相关记录由设备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共同填写,资产管理部负责存档。
6 记录
6.1《设备租借申请单》
6.2《租借设备验收移交单》
6.3《租借设备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