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满足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浮船坞电站。
3 职责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修改、补充佘山坞电站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浮船坞电站应由专人负责,
操作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 具体内容
4.1 使用前
4.1.1 检查所接的负荷容量与开关或熔断器的容量是否相符;
4.1.2 检查配电柜内的开关、指示灯及仪表是否正常;
4.1.3 检查开关触头、导线接头有无烧伤、过热等异常现象;
4.1.4 检查开关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可靠;
4.1.5 检查所接的用电设备绝缘良好;
4.2 使用中
4.2.1 停电操作时,必须按照先断开负荷开关和分开电源开关,再断开主开关。送电操作与上述程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断、合开关;
4.2.2 开关跳闸后,必须检查设备及线路无故障后方可送电,不许强行送电;
4.2.3 使用过程中,如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火灾事故的特殊情况下,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并采取妥善
的安全措施进行抢救,同时查明现场情况;
4.2.4 每2 小时巡视记录低压开关柜电流、电压等参数,每4 小时巡视记录变压器、高压配电柜,并记录变压器温度。
如发生故障或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公司上级变电所(三号变电所,电话495)汇报;
4.2.5 在台风、风暴潮、进出坞等情况下,安排专人巡视检查海上平台到坞上之间的高压电缆,观察方驳与海上平台、
方驳与坞之间的位移,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向三号变电所和上级部门汇报,以便采取停止高压供电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2.6 保持配电间和变压器室排风通畅,室温不超过30℃,在喷涂、喷漆的情况下,严禁将室外空气吸进配电间。
4.3 注意事项
4.3.1 保持配电柜清洁、整洁;
4.3.2 所有配出的用电设备及电缆,在接线前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其阻值应大于1.0 兆欧;
4.3.3 发生火警时,首先断开电源,然后用干粉、1211、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救;
4.3.4 工作中注意保持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4.3.5 所接负荷容量不大于开关的容量,不容许超接容量;
4.3.6 严禁一柜多用,接线要牢固可靠;如果配电柜停电,在未断开电源开关和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前,均视为有电,
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4.3.7 关好配电柜门锁,防止渐水、杂物及小动物进入;
4.3.8 配电柜的显著位置要设有标识,内容包括名称、用途、电压等级、小心有电及责任者。
5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