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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工作票制度
日期:2015-02-02   文章点击数:266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加强变电所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变电所。

3 职责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修改、补充该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

设备使用部门严格按制度的要求贯彻执行。

4 实施细则

4.1 工作票种类和适用范围

4.1.1 第一种工作票。凡是在高压设备上或需要高压设备停电、装设遮栏的工作均使用第一种工作票。

4.1.2 第二种工作票。进行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控制盘、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二次回路工作等。

4.1.3 口头或电话命令。根据电气负责人的口头或电话按现场规程规定所进行的工作,详细记录在运行日记中,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操作。

4.2 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4.2.1 工作票必须先编号使用,有关人员必须签字,不得代签、事后补签。

4.2.2 工作票的设备名称和编号必须核对正确无误。

4.2.3 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若有错字、漏字时,可将两份作同样的修改,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值班员手持一份,工作负责人手持一份。工作票要认真保留,保留期为三个月。

4.2.4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4.2.5 非电气人员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4.2.6 开工前,工作票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工作票内的安全措施应正确。其工作内容应记录明白,规定的开关分断应合理。倒闸操作票与工作票应能对应起来。

4.2.7 事故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认真记录,做好安全措施,并设监护人。

4.2.8 工作票签发人的条件:电气主管、技术员、所总值班员。必须熟悉设备情况、安全规程、熟悉参与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4.2.9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工作许可人(变电所值班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做工作负责人。

4.2.10 对于工作票上的疑问,应向签发人询问。

4.3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4.3.1 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适合和充足,精神、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4.3.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2)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

3)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值班员做的安全措施是否适合现场实际条件;

4)工作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待;

5)工作班组人员变动是否合适等。

4.3.3 工作许可人(变电所值班员)

1)负责核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完成安全工作的组织、技术措施的实施。

3)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5)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的补充。

4.3.4 工作人员

1)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

2)相互关心施工安全;

3)监督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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