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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5-03-06   文章点击数:727   稿源:港铁人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引航行为,维护船舶引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从事船舶引航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确立安全管理目标; 

(二)指定专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控; 

(三)明确部门、岗位和引航员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引航方案和具体操作程序; 

(四)制定引航事故、险情和违反规定情况的报告、应急反应、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程序; 

(五)建立引航员招聘程序,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及其他相关培训制度; 

(六)制定引航员调配程序和引航员最高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及月工作时间标准;

(七)建立保证引航员得到充分休息和进行知识更新制度; 

(八)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评价; 

(九)对引航安全隐患采取的防范措施; 

(十)其他涉及引航安全的措施、须知和标准。 

第五条 引航机构应将下列情况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备: 

(一)引航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引航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修改情况;

(三)引航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审情况; 

(四)引航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 

(五)引航员聘用及变化情况; 

(六)引航事故和险情情况; 

(七)违法行为情况。 

第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引航员适任等级和核定航线等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派引航员。 

引航员连续引领船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两次引领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严禁疲劳引航。 

第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引航技能。 

第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引航机构应在引航员服务簿中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引航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或器材、人员防护设备和引航所需的最新航行资料。 

第三章 引航员 

第十条 引航员应由引航机构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并由引航机构指派,方可引领船舶。 

第十一条 引航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按适任等级和核定航线规定引领船舶。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应当在一级或二级引航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四章 引航活动 

第十二条 船舶应按规定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登船引航。 

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每天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当地海事指挥中心。 

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的中英文船名、船舶种类、货物种类、船长、船宽、最大吃水、预计抵/离港或移泊时间、引航登(离)轮点、引航员姓名及适任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水面以上最大尺度等基本信息。 

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在安排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引领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至少配备两名适任的引航员; 

(二)引领特种船舶至少应配备1名一级引航员; 

(三)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应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十五条 下列特种船舶的引航,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并报当地海事指挥中心。 

(一)超大型船舶; 

(二)废钢船; 

(三)载运《MARPOL73/78》附则II中X类、部分Y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原A、B类物质)的国际航行船舶; 

(四)试航船舶; 

(五)军运(事)船舶; 

(六)外国籍旅游船; 

(七)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其他船舶。 

第十六条 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具体登(离)轮点见附件。 

在遇恶劣天气或海况等情况,引航员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海事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前应确认船舶已办理有关进出港手续。如船舶未办理进出港手续,应及时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船舶在接受引航员引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轮设施; 

(二)悬挂引航旗,夜间显示引航信号灯; 

(三)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四)船长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引航的有关信息; 

(五)船长应向引航员了解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航行规定和港口规章等须知; 

(六)船长应在驾驶台值班,在非危险航段暂时离开驾驶台时,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七)船长发现引航员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有权更改引航员的指令或要求引航员更改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 

(八)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十九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向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出示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派遣单,详细了解被引领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操纵性能及其他有关情况,介绍引航方案、航道与泊位情况,宣传航行规定和港口规章,并检查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引航员在从事引航活动时应携带航线所需的航行资料和引航装备。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航行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如实填写引航记录。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登轮后应当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引航员的姓名、适任等级和引航员登(离)船以及船舶靠离泊、抛起锚、通过船舶报告线(点)等引航动态,回答海事指挥中心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领船舶不适航; 

(三)被引领船舶不能满足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条件; 

(四)被引领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情况。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前应明确将其原因告诉被引领船舶的船长,并将船舶引领到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 

(一)航道、航标发生异常变化; 

(二)航行资料中未标明的碍航物; 

(三)航道中出现异常漂浮物; 

(四)被引领船舶存在安全隐患; 

(五)其他影响引航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引领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险情,引航员应当主动协助船长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立即向当地海事指挥中心报告,并接受、配合或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引航员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应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发现其他船舶及其人员遇险,必须尽力救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事指挥中心报告,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七条 引航员离船时应向船长或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离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引航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实施引航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做好引航员注册、适任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引航机构的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特别检查: 

(一)引航组织结构发生调整或体系文件重大修改; 

(二)引领船舶发生有引航责任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连续发生险情、事故; 

(三)引航员连续发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引航机构及时整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引航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引航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苏海法规[2001]217号)同时废止。 

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引航员登轮点 

序号 港   区 登(离)轮点 
1 长江江苏段南通联检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55′.88N/120°52′.92E 
2 连云港主航道南侧登(离)船点 34°46′.43N/119°38′.73E 
3 连云港主航道北侧登(离)船点 34°48′.43N/119°37′.50E 
4 大丰港进港航道东侧登(离)船点 33°21′.25N/120°52′.13E 
5 长江江苏段太仓港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39′.15N/121°14′.54E 
6 长江江苏段太仓港危险品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33′.81N/121°19′.54E 
7 长江江苏段常熟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46′.92N/121°02′.91E 
8 长江江苏段常熟港过驳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46′.81N/120°54′.48E 
9 长江江苏段南通港海轮临时过驳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0′.10N/120°44′.82E 
10 长江江苏段张家港(通沙)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59′.94N/120°43′.25E 
11 长江江苏段张家港危险品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1′.21N/120°33′.49E 
12 长江江苏段12号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0′.84N/120°23′.30E 
13 长江江苏段江阴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1°56′.13N/120°12′.09E 
14 长江江苏段常州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2′.03N/119°57′.34E 
15 长江江苏段泰州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0′.76N/119°53′.84E 
16 江苏段镇江海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6′.57N/119°42′.28E 
17 江苏段镇江危险品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8′.08N/119°43′.09E 
18 江苏段南京港联检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3′.90N/119°11′.19E 
19 江苏段仪征油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4′.55N/119°08′.83E 
20 江苏段乌鱼洲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2′.83N/119°02′.94E 
21 长江江苏段栖霞山油轮锚地下段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0′.86N/118°58′.06E 
22 长江江苏段栖霞山油轮锚地上段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0′.86N/118°56′.51E 
23 长江江苏段新生圩系船浮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10′.74N/118°51′.56E 
24 长江江苏段上元门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7′.65N/118°46′.35E 
25 长江江苏段梅中锚地引航员登(离)轮点 32°02′.40N/118°41′.3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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