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为加强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维修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维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1.3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维修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部负责。
2 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2.1 安全管理职责
2.1.1 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实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公司领导、安委会、安全监督部下达的安全整改要求。
资产管理部安全员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公司安全监督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对新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负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发现违章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1.2 资产管理部安全员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公司安全监督部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对新进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负责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工作,发现违章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1.3 工程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检查、协调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对违反规定的施工行为及时要求整改。
2.1.4 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发生 安全事故及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施救及上报。
2.2 开工前安全管理要求
2.2.1 施工单位必需具备与该工程项目(或分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不得进厂施工。
2.2.2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如下安全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网络)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措施
4)重要施工工艺安全施工方案
2.2.3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公司保卫部门签订《保卫责任协议书》,并办理施工人员进出厂证。
2.2.4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专职安全员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等提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审查此项作为审批开工报告的条件之一。
2.2.5 根据情况,工程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在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组织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3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
2.3.1 施工单位执行合同和协议书的条款,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公司有关部门的管理,安监部和资产管理部有权对承包方的违章现象,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及本规定进行处罚。
2.3.2 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包方应设立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教育施工人员遵章守纪,保障生产安全。
2.3.3 施工人员年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无职业禁忌症或生理缺陷;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学徒工必须在师傅的帮带指导下进行工作,禁止独立操作。
2.3.4 施工方未经许可,不准私自使用公司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具或其它用品;施工中涉及的不明管系、电缆不允许私自移动或处理;管系、电缆等影响施工的,应及时向部门项目主管汇报。
2.3.5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施工区域进行围护,并做好明显标志,安装夜间警示灯,保证施工区域周围的道路交通安全。
2.3.6 较大基建工程项目应定期(每周或每旬)召开一次工地例会,邀请安监部派员参加,协助、配合、指导、督促承包方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减少违章,杜绝事故。
2.3.7 特殊情况需占道施工的应向行政保卫部保卫科及安监部消防队办理占道施工申请手续。
2.3.8 明火作业的应办理明火作业许可手续。
2.3.9 涉及大型结构件吊装等高危作业工程项目施工前,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共同进行安全策划,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必要时邀请公司安全监督部等部门共同参加策划。
2.3.10 工程管理人员、安全员、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查处违章,整改隐患,教育施工人员遵章守纪,配合、督促承包方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3.11 部门每月应组织施工安全检查二次,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督促、跟踪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3.12 发生工伤事故,承包方应立即向公司安监部、资产管理部通报。如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承包方必须按隶属关系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监局报告。承包方应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同意,不准私自撤消现场。
3 施工用电专项管理规定
3.1 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施工,如需由本公司提供380V以下的电源,须向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相关工程管理人员在核实该施工单位的实际需要后,如实填写《外包施工单位用电申请表,并交由动力设备主管审核处理。
3.2 动力设备主管依据《外包施工单位用电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并结合厂里的实际情况,核准后签出该用电申请表,并由提出申请的工程管理人员开出派工卡,交由服务车间及时接通电源。
3.3 接通电源后,厂区动力箱内接电开关的下铜排起的安全管理由该外包施工单位负责。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派出有资质的合格电工全程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公司安全要求的配电箱(分电箱)。
3.4 用电结束后由提出申请的工程管理人员通知服务车间及时拆除。
3.5 严禁外包施工单位在厂区内擅自接、拆电源。
3.6 电费的结算由相关的工程管理人员依据合同处理。
4 施工安全奖惩规定
4.1 基本规定
4.1.1 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4.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工程中承包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
4.1.3 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在安全工作方面有贡献的个人和施工单位,将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4.1.4 对违章单位和人员将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1.5 资产管理部及监理单位是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4.2 奖励及表彰
4.2.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和表彰:
1)能及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条例的行为并举报的;
2)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制止的;
3)对安全生产隐患和险情能及时举报、制止的;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减少人员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
5)对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和提出批评指正意见,经采纳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成效的;
6)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施工单位。
4.2.2 个人或集体的奖励,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奖励金额分为两档:100—1000元、100—3000元。
4.2.3 所有的安全奖励由监理提出书面建议,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由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人员审批,1000—3000元由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人员提出建议,报资产管理部经理审批。
4.3 违章处理
4.3.1 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违章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对违章单位、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责任人,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违章行为分为一般性违章、较重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1)般性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集体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除外);
——在施工现场睡觉;
——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工地建筑材料乱丢、混放或不及时清理;
——用氧天然气焰照明;
——电焊电缆裸露未及时检查包扎;电焊施工完毕不关焊机;
——施工区内打闹;
——安全通道上管线未架空或氧气、天然气管与电缆(线)混架;
——工地上220V以上电缆(线)未设醒目警示标示、电源线裸露不及时包扎;
——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而进行施工;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2)较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较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游烟或未在指定吸烟点吸烟;
——违反“十不焊”“十不割”“十不吊”规定;
——不遵守安全人员或上级提出的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要求;
——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次要或间接原因;
——安全防护措施临时拆除后不及时恢复;
——在危险区域没有设置防护拦、警戒旗或警告牌;
——用未经检查的起重工具、索具或使用私自购置的起重工具、索具;
——违反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不正确或不扣安全带;
——私自改动脚手架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脚手架;
——看火人员(监护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或无看火人员(监护人员);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隐患在有条件整改情况下未进行按期整改;
——管理人员对作业前安全交底不够或生产安排不当,导致一般事故或火灾;
——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行为规范或对周围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较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3)严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导致严重危害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油漆库、氧气、天然气站、油舱附近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陆地油库等重点场所,在无有效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热工作业;
——未按规定进行热工作业审批或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停止作业而造成火灾;
——对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举报人以及维护和坚持安全生产原则的人员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
——强令进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
——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绝接受安全、消防监督;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非常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4.3.2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如下表:
违章性质 违章次数 违章处理办法
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违章人员 违章单位经济处罚
一般违章 第一次 停工安全再教育一天 罚款100—200元 若发现监理单位未能完成安全监督工作,则根据施工队违章性质给与50元--500元的处罚。
第二次 停工一周接受安全再教育 罚款200—400元
第三次 不允许在厂内工作 罚款400—1000元
较重违章 第一次 停工安全再教育一天 罚款200—500元
第二次 停工一周接受安全再教育 罚款400—1000元
第三次 不允许在厂内工作 罚款1000—3000元
严重违章 第一次 不允许在厂内工作 罚款1000—3000元
4.3.3 违章行为的处理程序为:
1)有对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资产管理部安全员开具《安全违纪处罚单》(格式见附件A)交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由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资产管理部事务员处交纳罚款并组织违章人员到资产管理部安全员处接受安全再教育。
2)逾期不交罚款或拒不接受安全再教育者,作为累积违章从重处理,同时,资产管理部安全员填报扣款通知单经资产管理部经理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工程管理人员从施工队工程款中双倍罚款。
3)以上奖罚金由资产管理部事务员进行保管,并定期汇总统一上缴财务。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gtr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