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加强和改善本公司动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正常供应,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和资产管理部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述的动力设施包括电力设施、水供应(给水、消防)设施、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和管道压缩空气设施。
1.1 电力设施
包括变电所及所属设备、电力电缆、电缆沟、电缆沟盖、电缆桥架、分电箱、接线箱、高杆灯、路灯、室内照明等。
1.2 水供应设施
1.2.1 总管、支管、阀门、 龙头、淡水接入箱、水包、消防栓等。
1.2.2 码头消防水设施
包括水泵、总管、阀门、消防阀等。
1.2.3 氧、天然气、二氧化碳设施
包括站房、总管、支管、阀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动力箱、氧气包、天然气包、二氧化碳气包等。
管道空气设施 包括空压站及所属设备、总管、支管、阀门、空气接入箱、空气包等。
2 动力设施管辖责任(管理、维修)划分
2.1 电力设施
范 围 |
责任部门 |
变电所及所属设备、电力电缆、电缆桥架 |
资产管理部 |
厂区内电缆沟及盖、高杆灯、路灯及高杆灯供电电源箱 |
资产管理部 |
厂区内室内分、配电箱的总开关上端进线前的部分,码头前沿MD1~MDR总电源箱及到风机、焊机接线箱供电电缆 |
资产管理部 |
码头前沿风机、焊机接线箱 |
资产管理部 |
靠港船舶甲板接线箱 |
资产管理部 |
室外各龙门吊旁的接线箱 |
相关使用部门 |
办公区域、食堂区域浴室、锅炉房接线箱及室内照明、插座 |
相关使用部门 |
其他各部门所属建筑内的电力设施 |
相关使用部门 |
2.2 水供应设施
范 围 |
责任部门 |
码头的淡水、消防水总管、支管及管道上的阀门 |
资产管理部 |
场地淡水、消防总管、支管、及管道上的阀门 |
资产管理部 |
各车间淡水、消防水总管、支管及管道上的阀门水包上阀门、水龙头 |
相关使用部门 |
靠港船舶淡水、消防水总管、支管、管道阀门及水包上阀门 |
相关使用部门 |
厂区室外及各建筑内的消防栓 |
安 监 部 |
办公大楼、食堂、锅炉房、浴室、侯工楼、厂区内厕所 |
相关使用部门 |
2.3 动能设施(天然气、氧气、二氧化碳)
范 围 |
责任部门 |
氧气站、天然气站、二氧化碳气站及所属设备 |
资产管理部 |
氧气、天然气、主管道、支管、管道阀门、回火器 |
相关使用部门 |
各使用部门内氧气、天然气总管、支管、管道阀门及气包上阀门 |
相关使用部门 |
码头、场地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总管及总管上阀门、阻火器 |
资产管理部 |
码头、场地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动力箱及箱内分气包上的阀门 |
相关使用部门 |
2.4 管道空气设施
范 围 |
责任部门 |
空压站及所属设备 |
资产管理部 |
靠港船舶空气总管、支管、管道阀门(含输气胶管) |
相关使用部门 |
各使用部门内空气总管、支管、管道阀门及气包上阀门 |
相关使用部门 |
码头、场地空气总管及总管上的阀门 |
资产管理部 |
码头、场地上压缩空气动力箱及箱内分气包上的阀门 |
相关使用部门 |
3 维护管理规定
3.1 上述各类动力设施按管辖责任范围由各相应责任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和修理。
3.2 各部门如无能力承担修理任务需提交外协或由外协参与的维修项目,由管辖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负责安排实施。
3.3 动力设施所属设备以及主要零、部件、附件需修理或更换的修理项目,按公司设备维修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3.4码头前沿供船舶作业及埸地作业所需的氧、天然气、二氧化碳、压缩空气分气包软管接拆均由三供班操作。任何部门或施工队均无权自行从氧、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压缩空气总管与分配箱中接拆管道。
3.5 所需用气点应由工程主管以书面通知单形式通知三供班执行。
3.6 所供氧、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压缩空气软管在作业点必须接入分气包,特别必须指明的是天然气软管必须安装有回火防止器,严禁无回火防止器的分气包直接接入总管及分配箱。
3.7 各责任部门应经常巡视氧、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压缩空气阀门及管道,发现漏气应及时进行维修。如支管总阀发生严重漏气应及时关闭该管道的进气阀,并立即填写《设备维修联系单》,报设备主管进行抢修。动力管路每年应做气密性试验一次,并做记录。
3.8 设备维修过程中如需对全厂或局部区域停氧、天然气、风、淡水、消防水,由资产管理部书面通知生产部、安全监督部及相关部门后进行修理。
3.9 设备主管在接到管辖部门的维修申请或《设备维修联系单》后应立即到现场勘察和了解情况,确定工程量,填写《横向工程联系单》由生产部安排时间进行维修。
3.10 动力设施的更新改造、大修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
4 附则
4.1 本规定由gtr负责解释。
4.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