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保证小型电动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保障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满足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潜水泵等小型、移动式电动设备设施。
3 职责
3.1 资产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进行编制、修改和补充,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
3.2 设备使用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贯彻执行。
4 具体内容
4.1 小型电动设备的管理
4.1.1 小型电动设备(含施工队自带)由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含工具库)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需建立台帐并报资产管理部。每月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将小型电动设备(含施工队)的增减情况报资产管理部。
4.1.2 对每个小型电动设备做好编号、登记并在罩壳上做好相关标识。其中作为固定资产的电动设备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编号,纳入工具范畴管理的还要进行特检电动工具编号。
4.1.3 小型电动设备应由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月度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4.1.4 工具库中的小型电动设备(含潜水泵等)在使用时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前和归还时,均应由工具管理员(或有资质的电工)进行检查、确认其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做好记录,否则不予借出。
4.1.5 小型电动设备的报废,固定资产类(如潜水泵)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执行,非固定资产类按照工具报废程序执行。
4.2 小型电动设备的使用
4.2.1 小型电动设备按触电保护分类:
I 类小型电动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还包含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只适用于干燥场合;
II类小型电动设备:依靠基本绝缘,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但是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在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的符号。适用于比较潮湿场合;
III类小型电动设备:由安全电压电源供电。适用于特别潮湿的作业场所和在金属容器内作业。
4.2.2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小型电动设备。如果使用Ⅰ类小型电动设备,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4.2.3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小型电动设备。如果使用Ⅰ类小型电动设备,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的漏电保护电器,有人监护。
4.2.4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内等,应使用Ⅲ类小型电动设备。如果使用Ⅱ类或Ⅰ类小型电动设备, 必须装设安全隔离变压器、额定漏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的漏电保护电器,同时有人专职进行监护。
4.2.5 Ⅲ类小型电动设备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小型电动设备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小型电动设备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必须放在外面做好防护,同时有人监护。
4.2.6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小型电动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2.7 Ⅰ类小型电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小型电动设备)或四芯(三相小型电动设备)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黄/绿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接地或接零,所有原以黑色作为接地或接零的软电缆或软线应及时调整。
4.2.8 小型电动设备的接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小型电动设备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连接。所有使用的开关、插座、插头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2.9 借用人将小型电动设备借出后,需要接线的由有资质的电工负责接线,并试车合格后交给借用人使用,并由借用人进行监护。在使用中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需要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4.2.10 严禁除有资质电工外的所有作业人员,私自移动、接拆小型电动设备(需要接线的小型电动设备)。需要移动小型电动设备时,由有资质的电工进行操作,借用人配合。作业中必须切断电源,并相应挂好警示标识;同时借用人必须配合电工进行移动,待移动完成后由有资质的电工重新检查、确认电器及接线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指单次、单项工程借用中,临时移动)。
4.2.11 在使用过程中借用人必须有人进行监护,应防止电缆护层擦破、割破和轧坏等现象,检查保护接零线是否正常,不准拆除三芯或四芯插头、剪掉电缆和拆除机械防护装置。发现
异常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现场无法修复时,通知使用部门(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做好记录。
4.2.12 借用的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还使用部门,禁止超过借用期限未经办理相关手续及检查确认合格后,连续使用或中途转借用于其他工程(或班组、工程队)。
4.2.13 潜水泵使用参见《潜水泵安全操作维护规程》。
4.3 小型电动设备的维护
4.3.1 小型电动设备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日常检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如电器部分应由电工检查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相应记录表格。
4.3.2 特检电动工具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应在当月后三天和下个月前三天内进行。检验合格后,在外壳显著部位贴上检验标识;检验结果填写到《特检电动工具( )月检验记录表》。
4.3.3 所有潜水泵在上船使用前,均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检测不合格设备严禁上船使用,检测结果要进行记录。
4.3.4 小型电动设备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壳有否裂缝和破损;
b)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c)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d)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e)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开关箱内应无积灰,排线合理、接线规范);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f)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如漏电保护装置、缺相保护装置、机械传动防护罩、制动器等);
g)小型电动设备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4.3.5 定期检查的项目除了包含日常检查的项目外,还必须测量小型电动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并及时记录。如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数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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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量 部 位 │ 绝 缘 电 阻 (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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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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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用国标GB3787-83
4.3.6 此外,小型电动设备所使用的电机还须定期测量相间绝缘、对地绝缘、电机接线端子的绝缘以及三相绕阻是否平衡。在室外(或潮湿、粉尘、油气、可燃气体等)恶劣环境下使用的电机的防护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4.3.7 定期检查的项目除了包含日常检查的项目外,还应检查管路、接头(如接线桩头、管道接头等)、紧固件及传动件和润滑加油等情况,应保持外观清洁、无积砂、无漏油、无锈蚀、无零部件缺损现象、底座和安全护罩齐全、有效。潜水泵还应检查水封是否完好,无渗漏。
4.3.8 小型电动设备应有专职人员进行拆卸和修理,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仪器。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小型电动设备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小型电动设备内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小型电动设备的电源线不得任意调换。
4.3.9 在小型电动设备检查中发现不合要求的必须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特检电动工具维修记录按照工具管理规定执行),维修后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10 潜水泵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每半年做一次二级保养,二级保养包括一级保养内容。保养内容及保养后的测量数据要在《保养记录》上详细记载,资产管理部将做不定期抽查。
5 记录的保存与归档
《特检电动工具( )月检验记录表》、《工具维修记录表》、《电动潜水泵使用点检表》由使用部门填写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
6 本规程自下发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