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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6-2002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日期:2015-03-06   文章点击数:303   稿源:港铁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5l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4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甲苯的职业史、出现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有头晕、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结膜充血等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期内可完全恢复。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乏力等症状加重,并有恶心、呕吐、胸闷、呛咳等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嗜睡状态;
    b)意识模糊;
    c)朦胧状态。
5.2 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肾病;
    d)重度中毒性心脏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无特效治疗方法。参见GBZ71《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的原则处理。可给葡萄糖醛酸或硫代硫酸钠以促进甲苯的排泄;如合并心、肾、肝、肺等器官的损害,处理原则按GBZ74处理。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安排休息或工作。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完整文档请下载: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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