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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
日期:2015-03-06   文章点击数:356   稿源:港铁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的X射线分期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作为主要依据,参考动态观察资料及尘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它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分期。

4  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 

4.1  无尘肺(0)

       a)0:X射线胸片无尘肺表现。

  b)0+:胸片表现尚不够诊断为I者。

4.2  一期尘肺(Ⅰ)

       a)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达到两个肺区。

    b)Ⅰ+:有总体密集度1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

4.3  二期尘肺(Ⅱ)

       a)Ⅱ:有总体密集度2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四个肺区。

   b)Ⅱ+: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小阴影聚集;或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Ⅲ者。

4.4  三期尘肺(Ⅲ)

       a)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10mm。

    b)Ⅲ+: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面积的总和超过右上肺区面积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

5.2  其他处理

根据尘肺X射线分期及肺功能代偿情况,需要进行致残能力鉴定的依照GB/T16180处理。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C、D、E、F(规范性附录)

 

以上为部分内容节选,完整文档请下载:尘肺病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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