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第3章中所描述的用来搬运、推顶、牵引、起升、堆垛或码放各种货物的动力驱动的机动工业车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142—1985 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idt IS03184:1974)
GB/T5182—1996 叉车 货叉 技术要求和试验(idt IS02330:1995)
GT/T6104—1985 机动工业车辆 名词术语(neq IS05053—1:1980)
GB/T7593—1987 机动工业车辆 控制符号(eqv ISO3287:1978)
IS01074:1991 平衡重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
IS01084:1975 工业用牵引车 定义及额定能力
IS05766:1990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稳定性试验
ISO5767:1992 工业车辆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 附加稳定性试验
ISO6055:1997 乘驾式高起升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ISO6292:1996 机动工业车辆和牵引车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IS08379:1998 越野叉车 稳定性试验
3 术语、分类和定义
机动工业车辆的术语、分类和定义按GB/T6104的规定。
第一篇 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
4 额定能力
机动工业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在4.1~4.5中规定的条件下,车辆正常运行或起升的最大载荷。它是根据车辆各个零件的强度和本标准第6章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要求和试验确定的。
4.1 固定平台搬运车
固定平台搬运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正常能力是指在正常的作业条件下,车辆能运载的在载货平台上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2 高起升车辆
4.2.1 平衡重式叉车
平衡重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门架处于垂直状态时,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DH和DV)的条件下,车辆能起升到3.3m时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DH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V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当额定起重量小于1000kg时, DH=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1000kg且小5000kg时,DH=DV=500mm;当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00kg且小于等于1000kg时,DH=DV=600mm。
注:当额定起重量为1000kg时,允许DH= DV=400mm;当额定起重量为5000kg时,允许DH= DV=500mm。
起升高度小于3.3m的叉车,以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起升高度大于3.3m的叉车,以起升3.3m时的最大起重量作为额定起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最大起重量称为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
4.2.2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
前移式叉车和插腿式叉车的额定能力是指在标准载荷中心距D、门架垂直、货叉水平条件下,起升3.3m高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的水平距离。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
4.2.3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
托盘堆垛车和平台堆垛车的额定能力是指车体宽度大于货叉(或平台)宽度,但不超过690mm,起升高度为2.5m时;或车体宽度大于690mm,起升高度为3.3m时,车辆能正常运载和起升标准载荷中心距为D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起重量。
标准载荷中心距D是指载荷重心到货叉垂直段前表面或平台安装面的水平距离。D必须为400mm、500mm、或600mm。
4.2.4 拣选车
4.2.5 侧面式叉车
4.3 低起升车辆(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和非堆垛跨车)
低起升车辆的额定能力是指车辆能运载的均匀分布的最大载荷,称为额定载重量。
4.4 牵引车
牵引车的额定能力按IS01084:1975中第3章的规定。
4.5 可拆卸式属具
可拆卸式属具的额定能力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和规定的正常作业条件下属具能搬运的最大载荷。5 标牌
5.1 机动工业车辆
每台机动工业车辆在出厂时,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装有永久固定的标牌,上面必须注明车辆在出厂时的状况并以不易抹掉的字迹标明下列内容:
5.1.1 内燃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与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牵引力)。
5.1.2 电动车辆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制造厂的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卸工属具的重量;
d)作业状态下,无载时自重。如平衡重式叉车自重,包括货叉,但不包括可拆式属具的重量;
e)最大能力(—对于高起升车辆和低起升车辆,是指在规定载荷中心距条件下,承载装置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对于固定平台搬运车,是指额定载重量;对于牵引车,是指额定引力)。
f)无载、无蓄电池时的车辆自重;
h)允许的最大和最小蓄电池重量;
g)车辆电气系统中蓄电池的额定电压。
5.1.3 带有前端属具的车辆
除了在5.1.1或5.1.2中所列的内容,标牌中还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a)属具名称及型号
b)无货叉但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无载作业状态时的自重;
c)装有属具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能力。
注
1 允许在标牌上注明制造厂规定的额定能力。
2 如果要求,车辆的承载能力可以在独立的标牌上注明。
3 如果属具不是通过厂家而是通过销售商购入的,则销售商有责任在车上另外附加一个标牌,上面标有销售的名称以及5.1.1、5.1.2和5.1.3所要求的内容。
5.2 可拆卸式属具
每一可拆卸式属具必须带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单独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如果要求,可包括销售商的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属具重量和从属具安装面到属具重心的距离;
e)属具的额定能力。
注:标牌上还必须注明下列内容:
“警告:属具的实际载荷可能受到车辆能力的限制。”
5.3 电动车辆蓄电池
牵引蓄电池必须带有标明下列内容的标牌: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
d)额定电压;
e)5h放电率时的容量(Ah);
f)重量。包括在作业状态时的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重量。
另外,蓄电池重量也可标在可拆卸式容器(和配重)的起吊处附近。
5.4 特殊用途
如果车辆在非正常作业条件下使用,必须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上固定一个耐久性标牌,上面必须标明下列内容:
a)特殊使用条件的规定;
b)特殊使用条件下车辆的能力。
6 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机动工业车辆必须符合6.1~6.7中所规定的稳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制定这些试验方法的目的在于确保起升工业车辆在正常条件下正确操纵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制造厂必须在投产车型的样机上进行稳定性试验。
6.1 平衡重式叉车
按IS01074的规定。
6.2 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和插腿式叉车(步行式及乘驾式)
按GB/T5142的规定。
6.3 托盘堆垛车与平台堆垛车(步行式及乘架式)
按IS05766的规定。
6.4 拣选车
6.5 侧面式叉车
6.6 越野叉车
按IS08379 的规定。
6.7 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
按IS05767的规定。
注:在门架前倾的特定条件下堆垛作业的车辆除了要按照IS05767做附加稳定性试验之处,还必须做在正常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
7 制动器性能
在机动工业车辆上安装的制动器必须达到IS06292中规定的性能要求。
8 运行方向控制
8.1 总述
最佳控制就是使控制动作最接近人的自然反应。这类控制有时称为“方向性”,即控制动作的方向与车辆或附件所需的运动方向一致。有些控制如“前进”和“倒退”显然很容易实现“方向性”控制。
另一类控制动作的方向性则不太明显,必须经过仔细研究和试验以确定人的最自然反应。对操纵装置最适宜的控制动作和位置做出规定,是为了在此方面能统一做法。
另外,还有一些控制不具有“自然性”的要素,因此只能随意规定。但是,只有在仔细研究后表明这一控制动作确无方向性或自然性后,才允许采用随意规定的方法。遇到此种情况时,建议通过制定标准来形成统一的规定。
8.2 车辆前端和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8.2.1 车辆前端
车辆前端就是在图1~图18中靠近箭头的一端。
8.2.2 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
车辆后端、左侧和右侧与8.2.1中所给的定义一致。
8.2.3 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
车辆运行的前进方向是图1~图18中箭头所指的方向。图示均为车辆的平面图。
8.2.3.1 坐架式车辆
8.2.3.1.1 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的车辆。
a)平衡重式叉车(图1);
b)插腿式叉车或前移式叉车(门架或货叉伸缩)(图2);
c)调车用牵引车(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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