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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安全通则(GB7691-2003)
日期:2015-03-07   文章点击数:106   稿源:港铁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控制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危害因素采取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总图平面布局与通道、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电气安全、生产装置安全、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护用品、涂料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水性涂料、固体粉末涂料等不同涂料类型(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生产企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2705-2003  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

GB 2893-2001  安全色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5206.1-1985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一部分 通用术语

GB/T 5206.2-1986 色漆和清漆词汇 第二部分 树脂术语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691-200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

GB/T 8196-2003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9750-1998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GB/T 11651-19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1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491-1992  涂料产品包装通则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070-200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版)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HG/T 2458-1993  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

HG/T 23001-1992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HG/T 23003-1992  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255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4.05.01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3  定义

3.1 

涂料 [GB/T5206.2第1.1条]

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注1: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表示“涂料”,如调和漆、厚漆等。

3.2 

合成树脂 [GB/T5206.2第1.21条]

由本身没有树脂特性的简单化合物,通过化学反应(如加聚或缩聚等)制得的树脂。

注1:树脂根据其形态可分液体树脂、固体树脂。液体树脂可分溶剂树脂、水性树脂(乳液)等。

3.3 

危险化学品

GB 6944-2005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4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系指列入GB 12268-2005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范围的涂料产品:

a) 液体涂料产品中,其闭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涂料产品(包括树脂)。

b) 固体涂料产品中,其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放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涂料产品(包括树脂)。

注1: a)、 b)范围之外的涂料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

3.5

    涂料生产过程  

    指从原料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涂料生产过程包括树脂合成、配料、研磨(粉碎)、调漆、检验、包装、贮运等工艺运行和作业过程。

注1:树脂合成指涂料的半成品树脂生产的全过程。

3.6

    生产作业场所

为涂料生产而专门设置的厂房或生产作业区域。

3.7

粉尘爆炸环境

在生产过程中存有可燃性粉尘(包括粉末涂料在内的有机粉末扬尘)和纤维,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作业环境为粉尘爆炸环境。

3.8 

易燃易爆场所

系指生产、使用、贮存、装卸、运输符合GB 6944-2005规定的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等物品(在生产过程存在可燃粉尘和纤维,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亦属爆炸物),或符合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厂房、仓库、车间、作业岗位、装卸站台等),以及可能形成粉尘爆炸环境的作业场所。

基本规定

4.1新建、扩建、改建涂料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涂料生产企业,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 

4.2 新建、扩建、改建涂料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应符合GB 12801-1991的规定。涂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要时应进行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评价,其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化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应委托具有建设(安装)资格的单位负责施工。

4.3 总图功能分区与通道

4.3.1 新建、改建、扩建涂料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耐火建筑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厂区消防车道、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等)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016-2006的要求。新建涂料生产企业地址离居民区边缘的卫生防护间距应符合GB 18070-2000要求。

4.3.2 涂料生产企业的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集中原则分区布置。工厂的行政辅助生活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生产区内不应设立职工宿舍。所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4.3.3 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布置,原料、产品堆放,人、车行道布置,都不应妨碍安全作业。

4.3.4 涂料生产厂区应根据生产性质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数应按有关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规划要求执行。易燃易爆环境的绿化品种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厂区绿化应符合GB 50160-1992(1999版)第3.2.10条的要求。

4.3.5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位于不同方位。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GB50016-2006第3章第3.5.1条要求的可设一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不应使用卷闸门及平移门,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通畅。

4.3.6 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梯子,作为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乙A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4.3.7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消防通道,工艺装置区、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以及化学危险品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也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有回车场,供一般消防车使用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m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4.3.8 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以上为部分内容节选,完整文档请下载:涂装作业安全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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