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满足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汽车吊。
3 职责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修改、补充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操作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 具体内容
4.1 作业前
4.1.1 汽车吊驾驶者需持有并携带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特种作业上岗证》;
4.1.2 严格遵守《机动车辆安全操作维护规程》;
4.1.3 确认钢丝绳、钩头等无异常;
4.1.4 确认支腿、回转、变幅、起升、伸缩机构等无异常;
4.1.5 确认安全装置无异常;
4.2 作业
4.2.1 空载试车
1)确认各操纵杆、开关等均在中位和断开位置,接合取力器;
2)空负荷运行,确认各操纵杆、开关等工作正常;
3)确认力矩限制器的功能正常;
4)确认防过卷等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4.2.2
1)一定要在额定总起重范围内进行作业;
2)作业时要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3)风速超过 10 米/秒或雷电等恶劣天气中禁止作业;
4)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
5)作业时不能急剧地扳动操纵杆;
6)支腿要支在水平、坚硬的地面,也可以在支腿下垫结实的木块;
7)支腿必须全伸出,并插上支腿锁销;
8)起升作业时,先将载荷吊离地面停留一下,确认没有问题后,再继续起升;
9)操纵起升机构时要注意观察蓄能器压力;
10)长时间悬停载荷或完成起升操作后,要锁住制动器踏板和卷筒;
11)伸、缩、变幅作业前要先调整吊钩高度。
4.2.3 行驶
1)长距离行驶前,应将臂杆放在驾驶室前的支架上,吊钩要挂在保险杆的两个挂钩上,稍微拉紧,也要稍微收紧变幅钢丝绳,以防行驶时震坏机械;
2)短距离行驶时,应将臂杆全部收回,放在驾驶室前的支架上。
4.3 注意事项
4.3.1 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起重臂杆和吊物下面禁止有人站立、工作或通行;
4.3.2 严格执行“十不吊” ;
4.3.3 调整、维修起升机构后,必须做吊重试验,吊重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在操作或者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及时按下紧停按钮,关掉总电源,向有关人员汇报,及时检查,及时处理,严禁带病工作。
5 应急处理
在操作或者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及时按下紧停按钮,关掉总电源,向有关人员汇报,及时检查,及时处理,严禁带病工作。
6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