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短短一句话,因为涉及港口人“钱袋子”,受到广泛关注。
据港口圈了解,在此之前,全国各省市港口已在开展降费提效的工作。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大幅降低、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整体压缩,营商环境得到逐步改善。在2018年港口圈组织的中国港口战略投资研讨会上,来自全国40位港口集团战略部负责人和港航研究机构的专家也形成了一个共识:作为公共服务行业,港口的降费是大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我们结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做一些分析。
2015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交水发〔2015〕206号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附则13章程58条,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大致如下:
1、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