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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起重机安全操作维护
日期:2015-02-05   文章点击数:300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者的人身安全,满足生产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动葫芦起重机。

3 职责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修改、补充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对规程的执行实施监督、考核。操作者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4 具体内容

4.1 总则

4.1.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动葫芦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维修保养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操作,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4.1.2 按照润滑规定加足润滑油料。

4.1.3 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饮食、吸烟、闲谈和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穿高跟鞋,严禁酒后驾驶。

4.1.4 工作中严禁接听或拨打手机。

4.1.5 必须用控制按钮盒来操纵,不准利用安全装置来“关” 。操作中不许双手脱开,以防发生突然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

4.2 开车前检查

4.2.1 吊钩钩头、滑轮有无缺陷。

4.2.2 钢丝绳是否完好,在卷筒上固定是否牢固,有无脱槽现象。

4.2.3 各机构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制动器调整后,对起升机构必须做吊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4 各传动机构是否正常,各种连接紧固件完好无损,润滑良好,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2.5 检查行走机构小车轮缘与工字钢边缘之间间隙应保证 35 毫米,否则应调正。

4.2.6 操作人员应保持手干燥,无物料,保持按纽清洁、干燥、灵活好用。

4.2.7 检查电动葫芦的行程范围内有无人员和障碍物。

4.2.8 正常使用前应在空载情况下,作重复升降与左右移动实验,确认其机械传动部分,电气部分和连接部分正常可靠。

4.2.9 起吊重物前应确认起吊重物的重量,不准起吊超过额定起吊重量的重物。

4.3 开车

4.3.1 应先进行试吊。当重物离地面 80150mm 左右,观察制动情况。

4.3.2 起吊重物时,应经常注意检查制动器使用情况。

1)起吊过程中,电机发热或声音不正常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再使用。

2)起吊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按下两个使电机正反转的按钮,防止电源短路。

4.3.3 电动葫芦未停稳时,不准上下物品。

4.3.4 起吊过程中,电动葫芦下不准有人。

4.3.5 起吊过程中,注意瞭望周围及空中桥吊工况,防止两车相碰撞。

4.4 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

4.4.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4.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4.4.3 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4.4 行车吊持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4.4.5 歪拉斜挂不吊;

4.4.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4.4.7 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4.4.8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的(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4.4.9 埋在地下的物件株拔不吊;

4.4.10 干部违章指挥时不吊。

4.5 停车

4.5.1 作业结束后,把吊钩升到接近上升限位时,把电源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控制按钮盒应挂放在不受损坏的可靠位置。

4.5.2 应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4.5.3 非正常停车,在排除故障以前必须要挂警示牌。

4.5.4 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4.6 注意事项

4.6.1 新更换起升钢丝绳后,必须做吊重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6.2 有人挂钩时,服从一个人指挥操作,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应紧急停车。如发现指挥信号有错误,会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3 在吊运过程中,吊物应高于地面物体及设备 0.5 以上,不准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起重机将物与人一起提升或吊运。

4.6.4 各机构接近终点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限位作为停车手段。

4.6.5 两车运行快要接近轨道交叉会合处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互相避让,以防相撞。

4.6.6 两车同时作业时,且每台起重机均不得超过负荷。应按起重机额定负荷的 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

4.6.7 在正常工作中变换运行方向时,当机构完全停止转动后再行换向开车。

4.6.8 电器各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不准随意调整和更换。

4.6.9 起重机在运行中,如遇到紧急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在吊运重物过程中,卷扬制动器突然失灵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即将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这样多次反复后将重物安全落地。

5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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