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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日期:2015-06-17   文章点击数:433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减少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存在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有毒物质、高温、低温、噪声、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和公司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的管理。

3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特点,我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分为以下类别:

3.1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为矽肺。主要有喷砂除锈作业。

3.2 电焊烟尘,可能导致电焊工尘肺。主要有焊、割作业。

3.3 放射性物质,可能导致各种放射性损伤。主要是X射线探伤作业。

3.4 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可能导致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有船舶除锈、焊割等作业。

3.5 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可能导致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主要有焊条烘焙、船舶管系及电气安装、电焊等作业。

3.6 氮氧化合物,可能导致氮氧化合物中毒。主要有焊、割作业。

3.7 一氧化碳,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主要有焊、割作业。

3.8 苯,可能导致苯中毒。主要有船舶涂装作业。

3.9 二甲苯,可能导致二甲苯中毒。主要有船舶涂装作业。

3.10 汽油,可能导致汽油中毒。主要有零件清洗、船舶涂装等作业。

3.11 高温,可能导致中暑。主要有焊割、火工、焊条烘焙、管系及电气安装等。

3.12 松节油,可能导致接触性皮炎。主要有船舶涂装作业。

3.13 紫外线,可能导致电光性皮炎和电光性眼炎。主要有焊割、管系及电气安装等作业。

3.14 噪声,可能导致噪声聋。主要有喷砂、焊割等作业。

4 工作职责

4.1 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要求执行。

4.2 保障部是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日常工作和管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组织对公司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建立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公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4.3 其他各部门、各生产车间负责向相关从业人员普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如实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督促从业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

4.4 各部门(车间)、分承包方施工单位(施工队)必须严格落实公司有关劳动保护、通风净化等规定和要求,减少职业病危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环境。

4.5 每个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5 管理要求

5.1 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减少粉尘,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 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降低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 在有生产性粉尘产生的作业环境中施工的人员应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5.2 中毒预防措施

5.2.1 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 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防毒护具。

5.2.3 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2.4 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体无害的水平以内。

5.3 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5.3.1 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时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5.3.2 供给施工人员合理的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5.3.3 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

5.3.4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5.4 噪声预防措施

5.4.1 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5.4.2 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5.4.3 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5 放射性物质预防措施

5.5.1 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5.5.2 外防护。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1)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2)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5.5.3 内防护。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1)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2)除污保洁:随时监测并清除开放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3)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6 职业病防治办法

6.1 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专项整治,落实相应的卫生设施,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2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报批、审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6.3保障部组织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公司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厂)的职业病体检,并将体检结果通知员工本人。工程部外管室组织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分承包方员工和协力班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厂)的职业病体检,将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并分别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体检必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6.4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公司员工由公司发放;分承包方员工由分承包方施工单位发放。

6.5 在狭小区域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前必须落实通风措施,减少有毒气体带来的职业病危害。

6.6 因工作原因导致疾病时,应及时将病人送至医务室进行救治,必要时送至东方医院或一四九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怀疑是职业病时,应立即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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