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3 定义
3.1 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3 热工作业
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4 规定要求
4.1 船舶修理
4.1.1 船舶修理之前,由单船总管小组代表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及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及环保责任。
4.1.2 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4.1.3 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均应安排人员负责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1.4 船舶修理前,总管小组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须向总管小组提供如下资料:
1)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以及《进厂修理船舶燃油储存申报表》;
2)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
3)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处所。
4.1.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汽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
——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
——敷设好足够照明设施。
4.1.6 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
1)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全环境监督部;
2)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3)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4.1.7 船上要备有足够完好、随时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存在。热工作业前,根据热工作业的等级,准备好相应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水桶、灭火器或消防水枪等,对易被飞溅的火星损伤的部位如电缆线等可用防火布等辅助防火材料包扎防护。
4.1.8 用自发光的逃生标志标明机舱通向甲板的各个应急出口。
4.1.9 CO2集控室应有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CO2气瓶间及CO2集控室必须上锁,并张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的警告标志牌,站房内施工期间必须切断CO2释放的管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CO2气体释放。
4.1.10 饮酒和未经批准的人员禁止登船。
4.1.11船舶修理期间,单船应设置应急报警电话或配备高频等通讯设备,便于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报警;
4.1.12 单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活动,如果发生火情,单船总管小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情蔓延和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消防队。
4.1.13 各类油轮进厂维修,油舱清舱除气标准按照《油轮进厂及热工作业清舱规范(试行)》标准执行。
4.1.14 油舱开启后,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在通风换气期间,凡易燃气体能危及到的部位,不准热工作业,并要预防产生机械火花和电火花。
4.1.15 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适当的亮度。
4.1.16 油轮靠码头或坞内作业期间,船舶本体必须和码头接地体之间保证良好的接地;
4.1.17 在含有可燃气体部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避免金属部件相互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
4.2 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4.2.1 一般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1) 一般船舶只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油轮、液化气、化学品等危险品液货船原则上禁止吸烟,大型改装船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单船总管小组设定特殊吸烟区。
2) 应设置专用的钢质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废棉纱等。
3) 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热工作业前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可燃易燃物,并将与周围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在确认待修物周围与相隔舱均无易燃物之后,才能开始作业,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焊接与切割物件时,对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胁时,须经单船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并要备有灭火器材及派专人监护,方可允许施工;
——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需要动火时,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船上各种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热盘管,即使经过清洗,在进行热工作业之前,仍需用通风和测爆检查;
——油舱如有硫化铁存在,又装过酸性原油,在热工作业前必将掺杂硫化铁的油垢稀释松软,并予以铲除;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热工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保持连续通风;
——船舶热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作业现场负责监护,并在动火申请单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热工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热工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后,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油舱或其毗邻舱室热工作业,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在毗邻未清油舱、机舱处动火时,必须留根300mm。
——明火作业涉及到密闭空间时,作业前必须钻孔测爆,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每天施工前要对气割工具和皮带进行仔细检查,防止氧气、可燃气体泄漏积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船舶现场油类管系及盲板拆除、油舱管系盲板安装必须得到相关人员审批(详见《油类管系及盲板拆除、油舱管系安装盲板申请单》),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
4.2.2 氧气、乙炔设备安全。
1)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充装、运输、使用与贮存要符合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2)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防日光下曝晒,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离,并同其它气瓶分开贮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戴好瓶帽,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天然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扳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乙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乙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乙炔(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天然气)气瓶(苞)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乙炔(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4.3 电气安全执行《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 涂装安全执行《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4.1 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4.4.2 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4.4.3 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4.4.4 油舱(柜)之间或油船与其它船舶进行加油、驳油之前,必须经得单船总管小组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停止热工作业后,方可允许作业。
4.5 机舱安全
4.5.1 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必须立即停止所有热工作业,并启动船上通风排气系统,及时清除机舱内可燃气体。
4.5.2 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4.5.3 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5.4 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4.6 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4.6.1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4.7 工具使用安全
4.7.1 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4.7.2 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4.8 静电防护
4.8.1 船舶靠泊后,在修船舶必须和码头接地体有良好的接地保护,综合服务车间负责日常检查。
4.8.2 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4.8.3 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4.9 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4.9.1 油舱(柜)清洗后,必须通知单船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洗舱、清舱工作。
4.9.2 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4.9.3 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4.10 焊接与切割安全
4.10.1 使用溶剂清洗过的舱室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必须保证溶剂完全干燥或挥发,否则严禁作业。
4.10.2 船上电焊机一、二次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并与氧气胶管、乙炔(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
4.10.3 焊接与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参照4.2.1 3)款执行。
4.12 航修安全
4.12.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4.12.2 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4.12.3 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12.4 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4.12.5 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4.13 个体防护
4.13.1 所有登船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基本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安全带等。
4.13.2 特殊作业场所作业,必须结合所从事工种的要求,佩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目镜等
4.14 安全教育
4.14.1 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4.14.2 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4.14.3 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14.4 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4.14.5 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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