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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5-08-10   文章点击数:473   稿源:港铁人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过程中大件吊装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大件吊运的安全可靠,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船舶修造过程中大型钢结构件和设备等大件翻身、起吊和运输作业。

3 大件吊运的分级和审批

3.1 大件吊装运输作业前必须填写《大型工件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确认审批表》(见《作业许可制度》)审批手续,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审批表执行。

3.2 大型工件吊装按吨位划分为三级:

    一、二级吊装作业为公司级审批,三级吊装作业为车间级审批,具体审批流程按照相应的作业审批表执行(见《作业许可制度》)。

3.2.1 一级吊装作业指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有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吊装作业,如:

1)50吨以上(含50吨)的分段吊装作业;

2)重量超过30吨(含30吨),尺度较大、中心难确定的特殊形状分段吊装作业;

3)需要两台或多台吊车联合的抬吊作业(不包括码头汽车吊合吊);

4)生活区整体吊装;

5)环形总段吊装;

6)主机等贵重设备吊装作业;

7)被吊物达到或大于起重机械的额定载荷95%的吊装作业。

8)其他需要按一级吊装审批的吊装作业。具体是指总管小组现场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又不属于上述7条之情形的吊装作业。对于此类吊装,总管小组需要提前提出一级吊装审批的明确要求。

3.2.2 二级吊装作业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有可能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吊装作业,如:

1)20-50吨(含50吨),一级吊装作业以外的分段吊装作业;

2)重量超过15吨(含15吨),尺度较大、中心难确定的特殊形状分段吊装作业;

3)吊运路线、指挥信息传递受限的较复杂环境。

4)其他需要按二级吊装审批的吊装作业。具体是指总管小组现场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但又不属于上述3条之情形的吊装作业。对于此类吊装,总管小组需要提前提出二级吊装审批的明确要求。

3.2.3 三级吊装作业指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吊装作业。包括:10~20吨,一、二级吊装作业以外的吊装作业。

4 吊装工艺的制订

4.1 分段吊装工艺的制订

4.1.1在制订分段吊装工艺过程中,分段重量汇总表中应列出设备、管系附件、舾装件、电气焊接件、附带在分段上的散装件、吊索具等重量和焊材及油漆重量(焊材及油漆重量取全部构件重量的3%),分段附带脚手架的重量由总管(项目)小组负责估算,避免超重。

4.1.2 为加大分段吊装的安全性,在分段结构理论重量的基础上,应增加设计裕量,设计裕量值取分段结构理论重量的5%,两者之和作为分段吊运设计的总重量。

4.1.3 制订分段划分工艺时应注意,分段总重量禁止超过所使用吊车最大额定负荷的95%;双吊或多吊联合作业时,要做受力计算,禁止所使用的每台吊车的计算负荷超过最大额定负荷的80%;制订吊装工艺时要认真做好计算,合理分配各吊车的负荷;选用的吊装工索具要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保证吊装安全。

4.1.4 分段吊装工艺要标记出分段的重心位置;吊耳的安装位置、吨位、型号、数量;分段结构的加强措施;吊索具的型号、规格、尺寸;吊运、翻身步骤和安全要求等。

4.1.5 40吨及以上的分段吊装工艺应送交给安全环境监督部和质量检验部,以便于施工过程中实施监控。

4.1.6 分段吊装工艺应在吊装作业前制订结束,以便于施工单位根据工艺提前准备吊装所需工索具和材料。

4.2 设备吊装工艺的制订

4.2.1 大型设备(如主机)的吊装工艺由设备厂家协助制订,选用的起重工索具安全系数不应低于7倍。

4.2.2 物资部在设备采购时,应将设备安装区域的吊装能力告知设备生产厂家。厂家根据公司起重吊装能力,在设备制造阶段将设备划分成满足吊装能力的设备单元。

4.2.3 物资部应提前从设备厂家处得知划分好的设备单元重量,项目组根据设备单元重量制定吊运方案。

4.2.4 由厂家提供大型设备的吊装专用工具时,吊装过程中厂家应派专人进行指导。

5 吊耳的安装

5.1 分段吊耳由施工单位按照吊装工艺要求制作,禁止在施工现场捡拾用过的吊耳。

5.2 吊耳的装配和焊接实行实名制,焊接结束且经过内部检验的吊耳上应标明装配人、焊接人和检验人姓名。吊耳施焊人应具有不低于CCS三类焊工的资质,焊材宜选用碱性507焊条或略高于吊耳强度的焊条(丝)。吊耳焊后必须经过施焊人自检、班组长互检,大件吊装的吊耳必须经过质检人员的检验。

5.3 载荷15吨以上(含)或被吊物重量超过20吨的吊耳,在焊后要对吊耳焊缝进行着色或磁粉探伤。

5.4 符合实名制要求并经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的吊耳方可用于吊装作业。

6 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现场起重指挥在大件吊装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6.1 吊索具(钢丝绳、卸扣、吊梁等)经过检查符合使用安全要求;

6.2 分段上可移动物件已经清除或采取了有效的封固措施,在吊运和翻身时不会发生坠落;

6.3 吊耳经过质量检验,装配的位置、焊接的质量等均符合吊装工艺要求;

6.4 吊车及分段运行路线畅通无障碍,施工的区域内没有其他作业人员;

6.5 施工自然状况良好,风力、能见度等气象情况符合施工要求;夜间施工有足够的光线、照度;

6.6 大件的边沿、孔洞的临时安全措施已经安装到位;

6.7 大件翻身、转车可能割伤钢丝绳吊索的边缘快口,已经采取了有效的防护措施;

6.8 吊钩上的钢丝绳吊索应采取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6.9 吊装分段底部与胎架、平台间的连接焊缝是否已全部脱开;

6.10 施工区域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区;

6.11 其它安全措施已经到位。

7 施工要求

7.1 大型钢结构吊装一般安全要求

7.1.1 大件吊装要遵循安全、稳妥的原则,禁止进行超负荷吊运。

7.1.2 用于大件吊装的起重设备应运转正常。

7.1.3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必须由经验丰富的起重工进行指挥,施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各吊车状态,确保各吊车的载荷在吊装工艺范围内。

7.1.4 需要拆除脚手架的分段必须要提前安排拆除。

7.1.5 带有线型重心不稳的分段下胎吊装作业应在吊车带劲的情况下,由起重指挥检查确认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后下达切割胎架、支撑指令,禁止提前切割;对于重心稳固的分段下胎吊装作业需要提前切割胎架、支撑时,施工部门必须要做好策划,保留必须的胎架和支撑,防止完全脱胎后发生意外。

7.1.6 起重指挥人员检查确认分段与胎架间已完全脱胎后,方可指挥吊车进行起升。当分段起升至距胎架200mm 的位置时,静止3分钟进行试吊,检查钢丝绳、吊耳受力情况和起重设备各系统有无异常,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在整个起升和下降过程中,任何人员禁止在吊运分段下方及分段可能倾倒的范围内。

7.1.7 分段放置在托架/搁墩前,起重指挥要检查确认托架/搁墩已摆放稳固且分段的纵横向强结构位置放置在托架/搁墩上,再指挥落钩。对于带有线型重心不稳的分段,应按工艺方案进行固定,经总管(项目)小组落实的专人现场确认合格后后方可摘钩,吊移前需等吊车生根保险到位后方可拆除固定措施。

7.1.8 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分段,起重指挥在检查确认能够满足摆放稳固的情况下,方可解钩。

7.1.9 起重作业人员上下高于两米的分段进行挂、摘钩作业时,要使用稳固的临时爬梯,高于6m的分段应采用高空作业车或其它更加稳妥的方式进行挂、摘钩,作业过程中要扎好安全带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坠落措施。

7.1.10 钢丝绳和卸扣重量较大,需要多人配合进行挂、摘钩作业时,应采取绑扎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防止钢丝绳晃动或卸扣坠落而发生意外。

7.1.11 分段搭载吊装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人员在分段间隙中穿行;分段临近到位后,必须要保证分段的稳定性,禁止出现较大晃动,避免撞击他物或人员。

7.1.12 分段翻身时,钢丝绳吊索的收紧和放松速度必须平稳均匀,防止在翻身时产生冲击现象。

7.1.13 总管小组要加强一、二级吊运作业策划和控制,提前落实各项安全要求和进行现场交底,提高该类作业监控等级。

7.1.14 所有起重作业人员针对起重作业生根要严格按起重作业操作规定执行,确保两个以上吊点单独受力,做好被吊物绑扎的检查确认工作。

7.1.15 起重作业前,起重指挥要在吊运现场确认通讯工具(高频)联络信号畅通,不受环境杂音干扰,确保与门机司机沟通有效,指挥信号畅通。

7.2 设备吊装安全要求

7.2.1 起重作业人员及厂家服务人员在进行设备吊装前要检查确认钢丝绳、卸扣以及设备厂家提供的专用吊装工具的完好性。

7.2.2 使用设备吊装专用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安全要求。

7.2.3 设备的装卸作业必须要保证设备放置的安全性和稳固性。

7.2.4 起重作业人员在进行分(拆)装设备吊装过程中,必须要确认吊装运行区间有无热工作业,避免引燃设备上的含油物质。

7.2.5 起重人员上下拆装设备时要注意防滑,带有孔洞的设备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7.2.6 设备吊装进舱前,要检查设备吊装运行空间内有无影响设备安装的钢结构和舾装件,并提前进行处理,避免影响吊装施工安全。

7.3 现场的指挥和协调

7.3.1 根据大件吊装的不同等级,吊装作业过程中,相关安全责任人必须在现场做好施工的指挥和协调,以及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

7.3.2 吊装过程中,一旦有大件重量超过吊装方案或吊装工艺与实际发生较大偏差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警示标志进行提示并派专人监护后,尽快联系技术(工艺)人员到场对大件的重量重新进行测算或对吊装工艺进行评估,以便及时采取更加安全可靠的工艺方案予以解决。

7.4 大件吊装作业时间限制要求

7.4.1 天黑后(一般为18:00,具体时间可根据季节、天气情况确定)禁止进行一级吊装作业。

7.4.2 原则上夜间22:00以后禁止进行搭载作业(平行舯体的双层底、下舷侧分段除外)。特殊情况要报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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